合同管理-第三十三篇(2462字)(合同管理50讲)

第一节概述

工程从开工直至竣工期间,会经常出现分歧、争议以及延误等问题,这些分歧和类似的事件往往可以通过讨论和谈判的方式得以解决,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合同以及对合同的有效管理。

一、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管理中其他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工程建设合同有两个层次,分别是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和合同当事人各方对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

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又称为合同监督处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政府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法规、编制或认定标准合同文件和监督合同执行等方面。

合同当事人各方对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是各方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自身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活动,使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以顺利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的过程。

二、合同管理的地位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确定工程的成本、工期和质量等目标,同时规定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工程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对整个工程的实施起到控制和保证的作用。在现代工程中,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确;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项目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合同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融入整个项目管理中。要实现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与其他管理职能密切结合,共同构成了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三、合同的作用

工程项目是通过合同运作的,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的作用主要如下:

(1)分配工程任务。项目目标和计划的落实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合同详细、具体地定义工程任务相关的各种问题。

(2)确定项目的组织关系。合同规定了项目参与方各方面的经济责权利关系和工作的分配情况,确定工程项目的各种管理职能和程序,它影响着项目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形态和运作。

(3)作为工程项目任务委托及承接的法律依据,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工程中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履行合同,必须按照合同办事,双方的行为主要靠合同来约束。

(4)合同将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与方的行为。合同及其法律约束力是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要求和保证,也是强有力的项目控制手段。

(5)作为工程过程中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争议的判定依据为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由合同规定。

第二节招投标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标

(一)常见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公共传播媒介,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要求不特定的承包商来参加投标竞争,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而进行的经济活动,是一种无限制的竞争,以达到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的目的。但是其工作量大、周期长,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多。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选择若干符合招标条件的承包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这些特定承包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是一种有限制的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必须招标的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函[2018〕56号),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3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施工招标的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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