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密管理,履行保密义务,归根结底,核心在“人”。涉密人员管理是否到位、涉密人员是否履行保密义务是机关单位能否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因素。
涉密人员的概念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在涉密岗位工作。这是划分涉密人员的重要标准。涉密人员和涉密岗位应该一一对应,实在无法对应的,如一人在多个岗位工作,只要工作的岗位中有涉密岗位,就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二是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这是对涉密人员承担涉密工作的资格要求。既包括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还包括应当具备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三是通过任(聘)用审查。这是确定涉密人员的程序性要求。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机关单位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对已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要定期复审。
涉密人员确定
涉密人员确定的原则
①以岗定人。涉密人员确定遵循先岗后人、人随岗定原则。涉密岗位应按照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岗位性质等确定。只要工作岗位是涉密岗位,无论身份、级别或涉密程度高低,都属于涉密人员。
②分类确定。在确定涉密人员时,应以岗位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进行划分。根据保密法规定,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因此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③精准限定。按照国家秘密最小化原则,涉密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最低限度,最大程度的控制涉密人员规模,做到涉密人员最小化,严禁超过实际需要随意扩大国家秘密接触人群。
涉密人员确定的标准
①特定岗位。在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主要有六种: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管理任务的岗位;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定密责任人岗位;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
②量化岗位。在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一定数量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日常管理
宣传教育,是指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岗位的工作性质,涉密范围和特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形势、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在岗保密教育、出国(境)前保密教育、参加外事活动前保密教育、参加重要涉密会议或活动前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留存。
日常监管,是指机关单位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管理制度以及执行保密纪律情况考核等,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可结合工作实际,适当补充相关内容或组织签订专项保密承诺书。工作人员临时参与保密工作的,也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与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涉密人员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时,必须及时向机关单位报告。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国家安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离职离岗脱密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清退个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二是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三是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情况确定脱密期,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因私出国(境),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权益保障,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通过多种措施,保障涉密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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