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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合同签订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工程类合同签订、履行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工程类合同签订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工程类合同的管理,包含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测绘合同、检测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工程类合同模板,组织会审形成通用模板;负责在招标文件制作阶段以合同模板为基础编写适用于拟招项目的合同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公司)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会审;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报审方案、招标文件(含合同文本)等的一致性。
第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公司)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合同价及价款的调整、履约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委派专人整合合同审批文件,按照集团合同审批流程进行报批。
第五条 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第六条 监审部及法务负责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内容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解除、违约、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条款。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签订及执行
第七条 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及编号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
5、标的(内容)
6、数量、质量
7、价款或酬金(工程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
8、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及履约担保方式(含缴纳时间、退还时间、催缴责任人等)
9、违约责任及兑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含履约担保延迟缴纳违约责任)
10、生效、失效条件
11、争议解决的方法
12、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3、保密条款(视合同性质需要)
14、质量保修协议书
15、安全协议书
16、廉政协议书
第八条 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集团内部审批前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合同审批人员进行合同文本会审;项目实施部门(公司)按照会审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集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如需对方缴纳履约担保,由项目实施部门(公司)派专人进行催缴。
第九条 合同存档:合同签订一周内,合同正本原件由工程管理部存档,副本原件项目实施部门(公司)留存;合同原件严禁外借(项目报建、报批除外)。
第十条 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涉及工期、造价、质量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涉及双方往来函件,如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出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发送,并要求对方签收并保留发出的凭证。
第十一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监审部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的条款确定、签订、执行等环节均实行责任制,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分配情况进行确定。
第四章 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应采用补充合同的形式。
第十五条 变更、转让或解除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方式和范围同合同存档、备案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
附件:合同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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