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鸿雁 融媒体记者 杨欣 张安琪) 一家高新企业在市委市政府“智汇宁企”早餐会上,提出希望“在安评、环评方面给予化工新材料企业更多政策支持”的意见建议,其中部分内容涉及试验性项目。12月10日,《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印发,在为全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特别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提供规范指导的同时,也填补了我市在该领域的安全管理空白。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即为“小试”;“中试”则是指在“小试”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但由于此前中试项目缺乏相关的管理规定,使审批、监管部门、企业都存在不少疑惑和走弯路现象。记者了解到,在市委市政府“智汇宁企”早餐会上提出相关建议的高新企业,因为在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的中试项目不符合相关审查条件,需另行选址建设,现有已建装置可继续免租在原场地进行保存。
对此,应急管理部门举一反三,结合我市实际,邀请省、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多位专家参与,多次召开专题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经多轮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出台了《南京市化工医药(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共包括6个章节34个条款。
“大家对高新技术研发企业的安全风险特点不了解,以为此类企业风险会比较小。”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实企业有可能出于科技开发资金少、技术人员匮乏、小试技术不完善等原因,对中试原料、中间体、产品的理化特性数据了解不全面,对中试项目疏于管理或者无能力管理,也有一部分企业为规避危化品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按规定开展相关安全、生态环境、消防审批手续,从而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们要实现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就要全面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
为此,《规定》明确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企业间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及各方安全职责,经合作各方企业负责人签字。租赁场所或设备进行新产品试制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和扩大性试验生产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本企业没有能力组织安全论证的,应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中(扩)试项目,须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
装置规模方面,中试装置规模一般不超过小试规模的30倍。某单一产品的中试(扩试)装置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严禁以中试(扩试)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此外,试验企业还需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涉及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如实在南京市应急管理“181信息化”系统中登记。
来源: 南京日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