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问题的通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即是其中一种终止情形,其主要是针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

实务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出现法定逾期终止情形,不能期满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不能期满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n)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期满终止的通知义务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以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合同期满前,如若用人单位准备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按日支付赔偿金。

四、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2n)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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