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随笔】
作者:杨 琨(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科研项目是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载体,优化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形式也在不断优化。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对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进行了重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进行了重塑,破除了历史形成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碎片化”布局的痼疾,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创新活力。但,还不够。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科技创新面临外部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和科技创新战略目标的进一步明晰,科研项目特别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管理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
笔者认为,目前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形成方式难以紧扣战略急需。在确定科研项目立项方向时,学界、企业界、产业界讨论不足,没有充分凝聚共识,容易受小圈子和部门利益左右。在项目申报评审时,一线专家、小同行专家话语权不足,常常出现“重量级”人物“一言定音”的现象。出资人缺位,一方面导致科研项目立项特别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偏离国家最急迫的战略需求,体现国家意志不足;另一方面导致经费过于集中到领域内某些特定专家及其相关团队,不利于领域整体发展。谁能代表国家需求?这是改革中的关键问题。
二是项目目标设定不够清晰具体。某些重大科研任务的方向不明、目标模糊,比如有项目目标设定为“缩短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填补国内空白”“解决某某领域卡脖子问题”“提高国产某某技术的整体质量水平”等等。这种模棱两可、大而化之的目标设定与实际需求脱节,也不便于考核验收,在立项之初可能就决定其后续实施效果不佳。形式主义的考核验收,怎能向实施过程传导有效压力?
三是项目组织模式不够科学高效。没有根据不同类型创新活动规律,形成并采用最恰当的项目组织模式。一方面存在以组织重大科技任务的方式组织基础研究,比如在生命健康这类发展速度快、前沿突破点多的领域设立大项目大计划,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一些简单重复的成熟技术研究,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影响领域创新生态。另一方面又存在以基础研究的方式组织重大科技任务,比如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层层分解为项目、课题、子课题,用组织基础研究的课题制来组织重大科技任务,项目管理松散,很难达到预期目的。项目大张旗鼓,学者日夜繁忙,创新效率怎能满足要求?
四是项目管理权责不够清晰严格。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责权利一致的管理体系。一些项目责任人、责任单位不明确,追责机制缺失;一些项目政绩工程痕迹明显,仓促上马最后烂尾;还有一些项目的重要责任人年龄偏大,履职能力缺失;各种原因导致一些重大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甚至不了了之。部门组织、专家决策、第三方验收,谁能真正负起责任?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迫切需要从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管理规律出发,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改革。
首先,要着力优化项目立项流程。改进重大科技项目选题机制,既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强化出资人角色;也要建立更加广泛而有效的同行评议制度,发挥企业、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作用,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建立“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征集遴选科研项目选题和任务。对重大项目立项应鼓励开展科技大辩论。在项目评审方面,广泛采用小同行评议,多用一线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尤其是作为专家组长,避免变成资深专家的一言堂。同时,简化项目申请书制式,突出项目申请重点。
其次,要着力构建目标导向的组织模式。基础研究支持方式应突出以人为本,推动基础研究从支持项目为主向支持人为主转变,以更大力度,在更大范围长期稳定支持基础研究青年人才。重大科技专项的管理可借鉴工业化科技研发管理模式,总结推广“业主制”“揭榜挂帅”“赛马”等项目组织方式,强化关键节点考核和“里程碑”管理。
再次,要着力完善责权利明确的项目管理机制。改革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压实项目决策、管理和实施各环节主体的责任,形成责权利一致的管理模式。健全科技责任制,形成主管部门向国家负责、牵头单位向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单位向牵头单位负责的责任体系。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关系着科研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改革应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我们应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不断创新适应科技发展的新型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早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07日16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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