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劳务公司业务真实,没有虚开发票,发放农民工工资成本真实,必须收集保管以下法律证据
证据一: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代付协议”;
证据二:劳务公司办公室部门出具的一份文件:关于组建XXXX劳务工程项目部的通知,通知上必须写明:项目部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和其他人员的姓名;
证据三:劳务公司办公室部门出具的一份“项目部管理人员任命书”:任命XXX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命书,任命书上要写明以上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证据四: XXXX工程项目部以上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和工资发放记录;
证据五:如果劳务工程项目是央企或国企的劳务分包项目,则必须收集一份“ 项目工程劳务中标通知函”;
证据六: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劳务公司必须收集保管以下法律资料:
1、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工作三个月以下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务公司派驻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班组长与农民工本人共同签字确认的“每月农民工工资表”和“每月工作量考勤表”;
3、劳务公司每季度编制盖章的工地上“农民工人数季度变动统计表”;
4、劳务公司编制并盖章的“×××建筑劳务公司××× 工程项目建筑工地民工花名册”(项目部主管人员、劳资专管员、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5、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6、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代发行盖章的“代发农民工工资流水单复印件或复印件”;
证据七:如果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劳务公司应收集保管以下法律凭证:
1、劳务公司与自然人班组长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作业小微劳务企业签订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公司与自然人班组长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作业小微劳务企业签字盖章的“专业作业劳务款结算书”和“专业作业劳务量计量确认单”;
3、自然人班组长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作业小微劳务企业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签字确认的“每月农民工工资表”和“每月农民工工作量考勤表”;
4、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5、自然人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复印件和完税凭证复印件;
7、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作业小微劳务企业开具发票的复印件
证据八: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双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工程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和“工程劳务款结算书”或者“工程劳务款支付进度审批单”;
证据九:建筑企业签字同意劳务公司进驻工地项目部的开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发包方签字盖章)
一、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一)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专门约定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
(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载明“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复印件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复印件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载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三,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劳务公司应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一)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可从以下两种约定条款中任选一种。
第一种约定条款:劳务公司通过其银行一般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工资卡,具体的农民工工资和劳务公司的劳务款发放办法如下: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建筑企业(甲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形式,通过建筑企业(甲方)的一般银行账户转入劳务公司(乙方)的一般银行账户。
第二种约定条款:建筑公司将劳务结算进度款直接以公对公支付形式支付到劳务公司一般银行账户,劳务公司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进度款,必须优先支付给农民工,不得拖欠或挪用滞留农民工工资。具体的发放办法如下: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分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公司(乙方)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而且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农民工工资公示表,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果建筑企业(甲方)未接到农民工的任何投诉,则建筑企业(甲方)将剩余的20%劳务进度结算款支付给劳务公司(乙方)。若接到投诉劳务公司(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的行为,建筑企业(甲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公司(乙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公司(乙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载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二是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劳务公司应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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