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简称《办法》),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办法》充分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内容涵盖了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资金报账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重要环节,基本延用了《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在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既最大限度保留了脱贫攻坚期内的成功经验,又充分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便于基层执行。与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变化。

一、拓展并细化衔接资金用途。在与其他财政资金渠道不冲突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拓展衔接资金用途。将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分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包括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林场巩固发展)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等三大类,并允许县级统筹30%的到县资金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进一步提高了基层使用资金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二、优化和完善资金分配因素。考虑到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分配因素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管理办法对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脱贫成效、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等原资金分配因素指标进行了调整替换。在综合考虑过渡期的工作任务和特点的基础上,将脱贫人口及边缘户等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考核结果等作为测算因素,实行分任务分类测算,并进行综合平衡。

下一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将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提质增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一是积极敦促各地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确定后的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政策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谋划项目,重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劳务对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等,特别是着力提高用于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三是切实落实财政职责。及时开展全区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班,对《办法》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敦促各级各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完成2021年底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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