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承包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范围内基建工程的承包商管理,规范基建管理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工程承包商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
第三条 基建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基建工程承包商进行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工程承包商进场管理
第四条 所有工程承包商必须持有基建管理处签发的《入场许可证》、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方可进场。
第五条 办理《入场许可证》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参与本工程的《组织机构表》及《通信联络表》;《入场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等;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消防证书》;本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安全员、质量员的证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特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场安全物资一览表》及安全证明等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证书审核后退还)和复印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组织规定
(一)在施工中工程承包商必须按合同及所报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提交《组织机构图》。
(二)经基建管理处确认的所报《组织机构图》上管理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提供固定的联系电话(手机)。
(三)工程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责,不经现场甲方批准不得更换。
(四)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测量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项目要求的需要。
(五)工程承包商必须依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基建管理处备案。
(六)工程承包商无权更改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基建管理处批准。
(七)工程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以迎接各方检查。
第七条 现场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布置、工程承包商所建的临时设施(包括现场料场)必须符合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要求,施工前须先得到基建管理处的批准,按要求进行布置,不得私自更改。
(二)爱护现场内的安全、消防、测量、照明设施及标牌等。(三)必须保证所悬挂标牌的完好、整洁,标识颜色清晰无褪色。所堆放物品无论堆放时间长短,都必须堆放整齐,有完整封闭围挡。
(三)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闹事行为,否则对承包单位有关人员驱逐出场。
(四)对于基建管理处安排的任何工作指令,工程承包商无论结果如何必须在 24小时之内回复,并补充至月、周、日计划中。
(五)无论何种原因现场内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工程承包商现
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并及时上报基建管理处。
第八条 函件处理
(一)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承包商函件的收发工作。
(二)工程承包商必须重视基建管理处所发的正式函件及便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回复者,视为确认接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工程承包商不得拒收、拒签基建管理处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和方案等文件。如有异议,在收到文件在
24小时内回函协商解决,否则视为确认接受。
(三)工程承包商所有关于图纸、方案、进度计划表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至基建管理处;对材料审批、申请索赔等发生质疑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至基建管理处,否则一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自负。
(四)工程承包商对业主方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统一编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基建管理处拒收。
第四章 施工计划及管理
第九条 施工计划管理(一)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商必须具备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交底书和技术交底书,并保证材料使用得到批准、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
(二)工程承包商管理人员及操作者必须经过教育培训,质量标准、工艺标准清楚,否则不得开工;已施工的必须拆除,重新按规定施工,同时损失自负。
第十条 施工管理
(一)工程承包商必须按照基建管理处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并提供齐全、有效的技术保证及质量评定资料,否则返工,一切损失自负。
(二)因工程承包商的原因导致项目必须修改施工方案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完全由工程承包商支付,所需生产要素工程承包商必须及时配置。
(三)工程承包商进场施工时,其施工组织、安排必须按基建管理处的要求完成,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如需修改设计,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解决,并形成书面材料,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设计。
(四)工程承包商所使用材料必须经基建管理处同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一律严禁使用,已进场的必须清退出场,并向基建管理处报告其处理结果。
(五)周计划(本周二至下周一)由工程承包商于每周一上报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于当日召开生产会时确定周计划的审批修改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周二开始按照审批修改意见执行。
(六)月计划(本月 25日至下月 24日)由工程承包商于每月 23 日报到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于当月 24 日在生产例会上确定月计划审批修改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25日开始按下发文件实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组织
工程承包商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一)基建管理处检查
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每周由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组织承包单位进行检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包括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专业工长、专业电工、专职机械管理员等。检查内容:
1.查领导,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和进度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之上。
2.查教育,对管理人员、工人的教育在时间和内容上是否真正落实。
3.查防护,施工现场各种防护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4.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和真正得到了落实。
5.查隐患,施工作业面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
(一)工程承包商自检
工程承包商负责做好班前、班中、班后、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控制事故发生。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下班时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任何隐患。
(二)检查整改
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对查出的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文明施工检查及考评
(一)项目自查。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每天组织一次巡查,各承包单位文明施工检查员要准时参加,按照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整改,建立自我考评制度,并做好记录。
(二)基建管理处每周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大检查,在检查前一天通知各部门。
(三)对承包单位在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沪交基管[2014] 6号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投资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维护我校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前期论证阶段与设计阶段
(一)在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负责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并向甲方提供方案设计的投资评价意见。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编制或审核工程投资概算,进行概算与估算的偏差分析,并向甲方提供对初步设计的投资评价意见(包括概算分析报告、概算与估算差异分析明细表和投资概算分配明细表等)。
(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时计算、分析、对比各项造价费用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进行概算与预算的偏差分析,及时向甲方提供造价咨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预算书、预算与概算差异分析明细表等)。
(四)在设计阶段,负责随着设计工作的深入和变化,及时修订并向甲方提交工程估算、概算及预算资料,以反映工程造价的变动情况。
第二条 施工招标阶段与施工阶段
(一)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向甲方提供针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咨询意见,协助招标办和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施工招标工作。
(二)对招标图纸和招标技术要求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建议,对工程初步的材料选用、设备配置、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采购的发包方式等,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有利投资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甲方编制、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清单内容及造价进行测算、分析,协助提供拦标价供招标办参考。按照甲方要求出具投标文件分析报告供甲方招标办参考,并出席必要的开标、评标相关会议。
(四)审核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艺设备的预算计划,撰写项目施工图预算与概算或投标文件的比较分析(含工艺设备)报告。
(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工程的造价控制月度报表及月度汇报资料(甲方有特殊时间要求例外)。
(六)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审核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的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以避免出现多付和提前支付的情况。咨询单位应在接到甲方要求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及节点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作。
(七)实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调整事宜的造价测算及审核签证工作。咨询单位收到甲方要求测算或审核的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测算或审核签证工作并向委托人报告结果,经甲方确认后,负责向施工单位解释审核结果。
(八)协助甲方确定与控制市政配套和其他专业管线配套工程的造价或费用。
(九)应按甲方确定的工程总投资控制目标进行造价控制管理,建立目标值投资控制情况的动态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报告已完工程的造价情况和偏差程度,并动态地预测未完工程造价数据。预测可能发生超出总投资控制目标的情况时,咨询单位必须及时提出措施意见并书面通知甲方。
(十)实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索赔事宜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相应进度节点的造价测算或审核工作。
(十二)在造价咨询全过程中为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政策,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必要时还应进行分析比较,向甲方提交分析报告。
(十三)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应于事前向甲方提供工程分包、分项工程的控制总价及其中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或费用控制上限。
(十四)在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及电子版分析报告、审核报告中,应详细注明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价格必须经过询价、比价,并向甲方提供比较的询价过程文件。
第三条 竣工阶段与其它
(一)按桩基工程、基础工程、上部结构工程、外装饰工程、门窗幕墙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划分阶段,在一个阶段工程完工后,咨询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如甲方需要,咨询单位还应协助甲方做好工程中间结算工作。
(二)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后,咨询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结算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15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初步审核,并向甲方提交全面的初步审核意见(含电子文档)。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协助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商谈,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
(三)项目竣工结算初审完成后,咨询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完整地归还给甲方。
(四)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咨询单位应根据审定结算资料在30天内完成工程投资分析工作(包括建安工程和工艺设备的投资分析),并向甲方提供书面及电子版报告。
(五)协助甲方正确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表等资料文件,协助甲方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并为甲方审计部门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提供帮助。
(六)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席项目投资全过程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造价控制的工程会议,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甲方汇报(根据甲方要求书面或口头报告)。
(七)完成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要求。
(八)根据合同明确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四条 工作考核
(一)在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内,咨询单位妥善保存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的各类资料文件,若甲方在保存年限内调用此类资料,须予以配合提供。若因投资咨询单位原因,在保存年限内遗失或损坏此类资料,投资咨询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投资咨询单位派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及专业经验。若甲方发现有不胜任工作的咨询人员,应予以撤换;若该类情况再次发生,应按咨询服务酬金的5%,向甲方进行赔偿。
(三)在实施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的需要,服务到本工程施工现场,在工作日内至少应有一人在施工现场。若工作日内投资咨询单位项目组成员未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应向甲方按人民币500元/日进行赔偿。
(四)投资咨询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造价咨询工作。若咨询单位无故拖延工作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咨询单位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咨询服务酬金总额。
(五)未经甲方书面认可,咨询单位及其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咨询人不准向本项目各参建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六)咨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地进行本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严守工程各项商业机密和专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工程的资料文件。如咨询单位存在违反本条要求的情况,除追究具体人员责任外,咨询单位还应按咨询服务酬金的5%,向甲方进行赔偿。
(七)咨询单位经审计处审核项目总审减率超5%时,今后邀请招标时将不受邀请。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2014年10月
中南大学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中南大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指导意见》、《中南大学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建立“中南大学零星工程施工单位库”(以下称为施工单位库)。为加强对施工单位库的管理,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学校基建项目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施工单位备选库适用于学校单项零星工程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含周边红线围墙工程、拆除工程和安装工程等项目),以及应急抢险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入库施工单位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四条 采取在基建处处务会现场从施工单位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条 为体现施工任务的相对平均分配,已经抽中并承担了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不再参与后续施工任务的抽取,直到库中所有单位均已安排施工任务。
第六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并执行中标优惠率。
第七条 基建处对施工单位进行不定期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结算配合等,评价结果作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依据,无故放弃施工任务达两次的施工单位直接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确定。基建处与后勤保障部共享黑名单,列入后勤保障部的黑名单同步列入基建处的黑名单。凡是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将直接从施工单位库中除名,且在施工单位库服务期满后,再次建库时,不得参与入库报名。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库使用时间为两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施工单位备选库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注册资金(万) | 公司注册地 | 公司法人 | 联系人 | 资质 等级 | 联系电话 |
XX大学零小基建项目校内施工单位遴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零小基建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零小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遴选的施工单位负责我校基建处负责实施30万元以下零小基建项目的施工。
一、施工单位的遴选
学校原则上每2年一次邀请具有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含防水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水暖电安装、土石方工程等内容之一)的施工企业对学校的零小基建项目施工进行投标。基建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或企业负责人洽谈、评比,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最后确定7-9家施工单位为当年度零小基建项目的入围施工单位。
入围施工单位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合作与安全责任协议、文明施工承诺、授权书等文件。明确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文明施工、后续维修服务等要求,并提供公司资质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基建处备案)。
入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按时完成零小基建任务,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负全部责任。
二、施工项目的安排
(一)10万元以下的零小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指定上述入围施工单位实施;
(二)10万(含)至30万元的零小基建项目由上述入围施工单位招标,基建处参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校内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三、施工单位的考核
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中标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列入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队伍“黑名单”,终止其与学校的合作协议,扣除所有零小基建项目的剩余工程款,5年内不得再参加学校的工程的施工;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可直接作为下一轮中标合作单位;考核为合格的单位有资格参与下一轮的零小基建项目的投标。
基建处平时应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如发现中标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随时可清退中标施工单位。
中标施工单位参与校内招标工程投标,如2次(含)废标的,自动退出学校零小基建工程的施工。
其它未尽事事宜,由基建处解释。
基建处
2021年10月19日
收集不易,请尊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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