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进一步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公开发布之际,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2018年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提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全区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就机构编制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继续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中央陆续出台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一系列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办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订完善,以更好发挥引领保障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编办于2021年初组建工作专班,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相关法规文件、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完成原《办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稿,并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编委会审议、中央编办审核、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对《办法》修订稿作了修改完善。

《办法》的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巩固全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升全区机构编制依法依规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区公益事业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问:修订《办法》的原则有哪些?

答:《办法》的修订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重要论述,坚持把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条主线贯穿始终,牢牢把握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优化编委领导体制和编办管理体制的各项具体规定。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最新政策。《办法》既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监督问责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党内法规相衔接,确保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贯彻。三是系统集成我区多年来机构编制工作的成功做法。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积极探索、创新工作,特别是在本轮地方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就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优化机构设置、统筹编制资源、核定领导职数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办法》将我区近年来形成的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更好地指导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四是聚焦机构编制管理主题,细化了具体细节和方式方法。《条例》是一部以程序为重、兼顾实体的党内法规,更加注重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重点在职责权限、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问:修订后的《办法》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突出4个方面特点:一是突出政治性。充分体现了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明确党委与部门党组、党委与编委,以及编委与编办等的关系和责任。二是突出基础性。严格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全要素、全流程作出规定。三是突出操作性。围绕《条例》规定的机构编制工作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4个基本环节,对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出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四是突出严肃性。对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监督问责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制度执行力

问: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6章5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第二章机构管理和第三章编制管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对规范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核定、实名制管理、动态调整等分别作出详细规定;第四章程序和权限,明确了审批权限、动议论证的基本程序、防止条条干预等事项;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信息公开、核查和评估制度等事项;第六章附则,就《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作出规定。

问:《办法》对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围绕公益事业集约可持续发展,推进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履职到位。一是严把事业单位设立关口。《办法》明确除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外,盟市、旗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新设事业单位原则上在限额总量内调剂解决;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突出公益属性,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或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逐步转为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强调不得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避免事业单位无序增长,实现内涵式发展。二是明晰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办法》明确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等确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明晰功能定位,强化公益服务。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不得作为确定事业单位主要职责的依据。属于党委和政府职能范围、未授权事业单位行使的职责,不得作为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三是明确事业单位撤销调整条件。《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撤销调整情形,通过动态撤销调整,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理顺职责关系,腾出更多资源用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四是明确内设机构核定标准。《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业务机构根据职责任务合理设置、内设综合机构应当从严控制。《办法》针对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划分了11个细化的编制数额区间,量化了不同的内设机构的核定标准。

问:《办法》对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要求,重点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严格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办法》明确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制核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机构编制标准,立足事业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事业单位履职需求,推动编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二是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职数和行政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要求,其中,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名;明确

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组织章程规定配备。三是健全事业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编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加大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整力度,推动事业单位编制资源向发展急需、基层一线、民生领域倾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是量化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根据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平均编制数额核定。针对不同编制数额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划分了4个细化的编制数额区间,量化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严格落实《条例》,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办法》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重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体制。《办法》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二是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环节和权限。《办法》对各级党委、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机构编制事项动议、论证、审批、组织实施环节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务求精准操作。三是加强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调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相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作出调整事项请示前,应当征求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意见,推动规范管理。四是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办法》明确,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除专项机构编制法规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答:监督检查是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办法》重点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办法》提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各举办主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有关机构编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和评估制度。《办法》提出,核查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和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三是落实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要求。《办法》明确,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压实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测预警,畅通“12310”举报电话、信访、网络等监督渠道,依法依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问:自治区党委编办对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下一步,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党委编办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指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深入学习宣传《办法》,做好培训解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自觉遵守《办法》。二是加强部门协作。自治区党委编办将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三是畅通监督渠道。机构编制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其审批和配置都属于公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制约。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畅通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都设立了“12310”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平台。此外,还可以通过信函、来访等形式向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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