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药学数据不完善,你也可以申请专利(药学数据中心)

作者:强森

知识点:药学数据不完善,你也可以申请专利(药学数据中心)

对于药品行业的专利布局,尽早提出申请尤为重要,因为快一步的“申请 授权”,不但可以收回前期的投资成本,而且还可以给申请人带来潜在的巨额商业收益;而晚了一点点的“申请”,不但很难得到授权,且即使得到授权,最多也就是残食他人的边角料,想完成逆袭,实属不易。药品行业专利申请,有它自身的属性,申请文件不仅要求公开技术方案,而且要求提供证实医疗效果或药理学作用的试验数据和实施例,以支持其权利要求。但要是等到全部完成上述实验内容再提交专利申请,往往存在他人抢先申请而导致其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的风险,这很矛盾。曾几何时,笔者所在课题组曾经便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即~设计了很有方向性的一系列化合物,结果发现刚刚被他家公司抢先申请,着实因此而懊恼不已,而对此,倘若早有一些“优先权”的意识,并加以实施,也许就不会那么尴尬了。今天就简单的介绍下专利方面有关优先权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加以利用,保护好自己的科研脑细胞。

优先权是怎么来的?

最早,优先权的观念起源于1873年奥地利举办的世界博览会…10年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正式确立了优先权原则。其中,第四条的B-I款就对专利优先权原则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专利优先权的期限、申请条件、适用对象等。依照该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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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呢?《专利法》中是这么记载的…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国际优先权的申请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起算。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照第一次申请所在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申请国际优先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巴黎公约》各缔约国的国民,还包括《巴黎公约》各缔约国国家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巴黎公约》以外的各国公民。此外非《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在《巴黎公约》某个缔约国内提交第一次申请,并以此申请作为依据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且其所属国与我国签有双边协议或有互惠原则的也可享有优先权。

再看看本国优先权,这个很重要!

首先,要知道的是,“本国优先权”并不是伴随我国专利法诞生而产生的。1984年12月19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并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我国在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专利法中引入了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制度,注意,这个优先权制度在当时指的是“外国优先权”,而这一点对于本国公民来说,是不利的。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将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第29条第一款开头的“外国”以及末尾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删去,同时因原来第二款规定的不合理性,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其删除。另外受PCT(专利合作条约)的影响,新《专利法》中就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之后,我国对《专利法》的修改中没有再针对29条进行改动,于是形成了现在《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本国优先权的概念也因此而绵延至今,这个对国内的申请人来说,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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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本国优先权时间简轴

获得了本国优先权,都有哪些作用?

上面简单的介绍下,本国优先权的简要概述,那么,这个优先权的获得都有哪些作用呢?简单介绍如下:

  • 抢占较早的申请日

  • 带来一年的选择期限

  • 实现权利要求的重新撰写

  • 进行申请的合并或拆分

  • 进行申请类型的转换

  • 防止自己的首次申请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 来完善申请的技术方案

  • 来挽救视为撤回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想要获得本国优先权,有哪些具体要求?

主题要求

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主题的原则性要求是在后申请的主题与首次申请的主题应一致,这个在下面会重点说一下。

实质性要求

关于提出时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关于申请人主体要求,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一致。关于申请类别,首次申请的类别应当是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

手续方面

首先,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声明提出方式和填写事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口头声明或其他形式的声明均无效。申请人在书面声明中,应当正确写明首次申请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原受理机构。

其次,关于本国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费用为80元/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再次,关于首次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应在提出书面声明后3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文件副本,但是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首次申请的副本。

要求优先权的关键因素~“相同主题”

下面来说说上述中的“相同主题”因素…在后申请以首次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的前提是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具有“相同主题”,因此,正确认定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是否具有“相同主题”就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关键所在。那么,如何判断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呢?

巴黎公约第四条(H)规定:“不得以要求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因素没有出现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而拒绝优先权要求,只要该原始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清楚地披露了这些因素即可”。所以,首先必须明确在后申请与首次申请需要比较的对象,对于在后申请来说,需要比较的“主题”既不是说明书的整体内容,也不是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而是以在后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为判断的最小单位,即需要比较的是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内容;对于首次申请来说,需要比较的是其整个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只要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披露了该项权利要求的各个因素即可,并不要求这些因素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是记载在说明书中,也可以是记载在附图中。

优先权产物~专利族,也是有料挖掘的!

当在后申请纷纷获得优先权后,其产物“专利族”便已逐渐形成。由于优先权的存在,产生了一组具有共同优先权的在不同国家或国际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专利文献,即产生了一个专利族。显然,这个产生的专利族会隐含大量信息。

首先,由专利权保护的地域性可知,专利族申请国家的分布暗示了该企业的销售市场范围。因为只有当企业希望该地区只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存在时,才会在该地区申请专利(当然,也有过早的提前销售布局)。其次,在某种程度上专利族的大小表明了专利的价值。因为专利的申请、授权、维护需要投入不菲的费用(PCT数量到了一定程度,是很烧钱的)。如果该专利不是很重要,企业不会支付这项开支进行多个国家地区的保护,所以专利族越大,成员越多,表明该专利越重要(但一些国际大型制药公司,似乎不在乎这点“小钱”)。由于在原有专利技术上改进申请的专利,与原专利相同内容的部分可以要求优先权,所以通过专利族也可以了解企业技术的发展路线,预测未来的发展方向。最后,因为一份专利在不同国家申请产生了不同的语言版本(主要针对非英语国家)的技术内容基本相同的专利文件,这为科研人员更好地理解专利内容提供了帮助。

感触

简单的做个小结吧。优先权这个东西,对于科研人员来说,整体上还是很好的,因为它可以提前保护科研人员的思想,但有时候运用的不好,也很容易堵死自己。为了获得优先权,我们提交的首次文本,势必会有一些瑕疵,尤其是在保护范围这块,对后续的专利很容易形成抵触,等等。对此,小编的想法是,首次文本的申请,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安排,来合理充实的打好基础,至于12个月后自己是否会后悔当初申请的文本内容的拙劣,就不要太过在意了…再好的授权专利,也都不是完美的,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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