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采暖期,已办理暂停供热并按60%缴纳基本费用的分户独立采暖户,可向供热单位提出退差价申请,供热单位应按照30%基本费用收费并退差价。修订后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共3项示范文本在市城市管理委网站上公布并正式实施。
这3项与供热采暖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此前已使用了12年。修订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中引用的部分法规标准已废止或修订,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当前实际。为了减少供用热双方在暂停供热缴纳基本热费、供热室温达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矛盾,确保示范文本的时效性,市城市管理委特别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在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关于“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有这样的表述: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应保证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在修订前的原示范文本中,所称“正常天气”主要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而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则将正常天气由室外平均温度-9℃调整为-7.6℃。
当部分采暖计费面积存在争议时,到底该以谁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此前一直没有定论。此次修订后,将原合同中采暖其他建筑面积的争议认定由“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调整为“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
此外,修订后的合同,对室温也提出了“更暖”的要求。原合同中提出,“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此次修订后,新的合同调整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此前,原合同中提出,供热单位只需在采暖期接听电话值守。而修订后的合同则提出,“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非采暖期期间安排人员接听电话”,同时要求电话号码更换应及时公示告知甲方。
原示范文本提出,用热人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可暂停用热。不过,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也应当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修订后的合同,将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调整为“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30%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据市城市管理委,针对2022-2023年采暖期已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按照60%缴纳基本费用的情况,用户可向供热单位提出退差价申请,供热单位应按照30%基本费用收费并退差价。
转自:北京发布
来源: 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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