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起实施!宁夏出台新规强化碳排放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来源:【宁夏日报】

12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12月23日起我区正式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重点聚焦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利益回避机制,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全力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据了解,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工作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基础数据的关键性工作,作为碳排放数据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碳资产管理和开展碳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也承担着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重要责任。《办法》规定,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不得有同时承担自治区同一年度的核查和复查工作、不得将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转包、不得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活动、不得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司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不得多算或少算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或生产数据、不得故意隐瞒导致碳排放量或碳排放配额发生重大变化的核查发现等10种行为。

按照要求,碳排放核查机构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密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档案管理与保存制度等,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对核查数据和核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及商业机密等进行严格保密,将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从当年核查期结束后起至少10年。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核查机构核查成果质量评价机制,凡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发布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商业秘密、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等行为的,将被评价为不合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当核查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率高于20%时,核查机构应重新组织技术人员对核查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直至核查成果质量达到相应技术要求。对其他不合格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宁夏日报记者 李锦 实习生 马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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