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可税收扣除(企业所得税党组织工作经费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建立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工作经费,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政策依据有两个:

一是《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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