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史上最强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免证)的操作流程(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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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海关报关提示410证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的正确申报方式是这样

说到机电产品进口,不,这是个伪命题,因为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不仅仅是机电产品,都是在职报关人员应知应会的内容,可惜在取消报检员考试之后,普遍暴露出检验检疫知识欠缺的问题。这不,在果子写完《当海关报关提示411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的正确申报方式是这样》之后,就在等待,等着什么呢?看谁有更多疑问……

果然,除了一位朋友之外,似乎更多的网友没有发现我漏掉了一些内容。其实,我是故意的,否则今天的内容就没那么丰富啦。

01 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工作分类

要想从另外一个角度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就要看下面这张图,具体操作流程图就请点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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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果子做的这张图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来,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办理清关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1、强制性产品认证

2、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重要提醒:“无需” 和 “免于”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和范围,不要划等号。

02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所谓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根据《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简单来说,是虽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因特殊用途而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无需加施认证标志。

主要有四种进境物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除此之外,还有四种进境货物

5.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

6.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

7.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具体办理时:

a.第3项在符合入境物品有关限定的基础上无需提供任何证明和取得任何证明;

b.第1、2、4项需提供相关指定机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并取得《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认定报告》后办理报关;

c.第5、6、7、8项需根据具体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后取得《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认定报告》后办理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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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在海关报关时单一窗口的监管证件代码为410,这项业务我们一般将其称之为 “3C免办”,符合3C

免办的条件:

1.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2.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3.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4.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5.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6.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注意,现在已经联网监管了,所以没章了,也不用打印

3C免办的管辖分工

目前3C免办的受理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管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3C免办办理程序

第一步:目录判断

1、需要对拟进口产品判断是否属于3C认证目录内;

2、首先需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点击查看)进行对照

3、如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则应向企业的采购部(进口)或工程部(出口)提供产品技术指标,继续参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点击查看)进一步根据产品技术参数确认是否符合目录范围。

第二步:确认免办范围

1、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第一条的免办条件对照自己进口货物是否属于该范围;

2、如属于该范围则参见下面第三步;

3、如不属于该范围则请参考3C认证办理流程(←点击查看)进行办理。

第三步:办理3C免证

1、根据申请用途准备相应证明资料;

2、通过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点击查看)进行申报;

3、申请完成后会生成编号,通过系统打印证书留存,编号用来报关申报。

第四步:接受监管及核销

1、根据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的要求及申请用途进行监管,严禁移作他用,否则将会予以处罚;

2、对前述3C免办范围的1、4、5条情形下,如退运则需保存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销,如销毁则应提供完整销毁记录进行核销;其他情形无需核销。

部分汽车零部件的特殊免办办理程序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3C免办商品的口岸通关时效,对于列入《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围》内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实行 “先自我声明,通关后补办3C免办,再补充申报” 的新模式。

在该模式下,企业可自行出具 “自我声明” 即可完成申报并被口岸海关放行,放行后再通过单一窗口进行补充申报,才算正式完成申报流程。具体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以下三个文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围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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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

这个就很重要了,一般人可能不知道,我们简称为“特殊用途产品”。特殊用途产品是指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是因特殊用途原因小批量进口用于生产和消费的产品,可不办理正式3C认证,也不用做3C免办,也不属于无需办理范围,但需取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进口的情形。

特殊用途的含义及对应要求

是指: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

a.其中以“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需出具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的证明文件(证明上需列明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人),说明以上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方可申请特殊检测处理程序;

b.对于道路试验,是指需要上路行驶,进行道路适应性试验,试验后不退运出境或销毁核销,同时对于以“道路试验”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国内外汽车生产制造企业;

c.对于以“最终用户使用”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为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

以下按特殊原因进口的产品有数量限制,超出数量的部分不可按特殊用途办理,只能正式申请3C和3C免办。

1、建筑用安全玻璃

2、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片

3、机动车轮胎超过100条

4、摩托车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10辆(每年20辆)

5、摩托车发动机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10台(每年50台)

6、消防车超过10辆

7、汽车安全带超过50条

8、汽车整车同批同型号超过5辆

9、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同批同类产品超过2台

10、背负式喷雾喷粉器(机)20台

11、入侵探测器:限量10个

12、防盗报警控制器2个

13、防盗保险柜5个

14、防盗保险箱5个

15、心电图机5台

16、瓷质砖同批超过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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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海关监管代码 “L” 的解释

各位报关同仁在查询监管条件时会碰到代码 “L”,有些人误认为这是强制性产品认证,需要3C。但是果子告诉大家,这个概念不完全正确。因为这个代码实际上是以前的检验检疫类别代码,根据检验检疫代码规则得知,代码 “L” 属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这有《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进行限定。

简单来说,民用商品入境验证肯定都是要做3C的,其目录是由一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目录中的商品组成。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商品又不一定都是法检商品。所以,就出现部分3C认证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经过检验程序,进入境内流通环节再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了。综合一下,就形成了下面的这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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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强制性产品认证真的挺复杂的,果子还是怀念之前的简单做法,说起来是各种简化程序,但是给企业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呢。好了,完成本篇是由果子主笔,由张勇、李勤、陈伟、周锋等协力,在此一并感谢。

06 相关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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