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1 总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全员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的法制观念,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安全规范、制度、规程、标准,新疆达坂城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2 乙方在承包本公司的 工程时,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 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取费资格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委托书,有施工简历、业绩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上证件的原件需交我公司审核后,将证件的影印件加盖持证单位公章后交我公司存档备案。(如附表一)

2.2 乙方必须持与资质证件名称相符的合同专用章,由乙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施工协议书和安全施工协议书上盖章和签字。

2.3 乙方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2.4 乙方必须设置满足工程安全施工的机构、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用具。

2.5 乙方须凭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用工部门和工程负责人到我公司登记备案、办理“临时工作证”,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2.6 乙方施工现场必须有现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满足现场安全管理需要的合格的安全员并能负起监督安全施工的职责。

3 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共同承担的安全责任:

3.1 按照国家及电力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消防工作。

3.2 双方必须建立各自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包括消防)、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于整个施工过程。

3.3 双方对项目施工开工前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和许可手续履行各自相应的责任。

3.4 发生(施工、机械、风电施工区内交通、火灾、人身伤害)事故,双方共同控制事故扩大,要尽全力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5 发生事故,责任方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予以经济赔偿。

3.6 进场前安全教育由甲方和乙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填写并按三级安全教育卡教育内容教育。

4 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1 签订安全合同前,甲方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对乙方的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控制乙方在资质允许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施工,并出具安全资质审查意见:(如附表一)

4.1.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安全施工合格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及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纪录;

4.1.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必须符合工程要求;

4.1.3 具有两级机构的乙方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30人以上的施工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

4.1.4 甲方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乙方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卡。

4.1.5 甲方的安全监察人员发现乙方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有权纠正或停止其工作。

4.1.6 甲方的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制度的违章操作行为和对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不予整改给予经济处罚。

4.1.7 在有危险性(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器伤害、烧烫伤)和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作业,甲方应事先要求乙方制定安全措施,经甲方和监理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1.8 开工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如附表三)。

4.1.9 甲方第一安全责任者(指项目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有乙方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形势分析会,甲方安监部门组织各级分包单位安监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周例会,不定期(项目部每周一次,施工单位每天一次)进行安全检查。

4.1.10 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情况。

4.1.11 监督检查乙方每周安全活动情况、安全例会情况及安全台帐填写情况。

4.2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甲、乙方均应根据当时条件尽可能控制事故扩大,抢救人员,给受害者提供一切救助。

4.3 甲方任何审批、检查、处罚并不免除乙方安全责任。 

5 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5.1 乙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乙方不得将施工项目另行转包。

5.2 工程开工前必须制订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防火灾、汛期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成立组织机构并按规定组织修订、学习和演练。

5.3 乙方必须组织三级安全教育,不得擅自批准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在更换或增加施工人员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安全监察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5.4 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人员、电工、电气焊工、起重作业和指挥人员、高处作业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必须持证(保证在年检有效期内)上岗,不得擅自批准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如附表二)

5.5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正确穿戴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等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劳动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及试验报告,接受甲方安监部门对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6 乙方必须保证进入甲方工程施工区域的工程设备、车辆的安全性能,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和年检合格。所有人员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

5.7 乙方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方案、指导书必须经甲方和监理有关部门批准,经安全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实施。安全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危险点预知卡必须认真填写 ,采取的预防措施得当,责任落实到人并接受甲方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作业指导书覆盖率达到100%。(附表四)

5.8 复杂的和高危险、难度较大的施工项目如爆破拆除、起重吊装、高空作业、深基坑和大型开挖、大型模板、脚手架搭设等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监理审查批准后贯彻落实,高危险作业要办理《危险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票》:(还要填写附表四)

5.8.1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1986》,按程序爆破作业票,保护施工人员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警戒与信号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5.8.2 起重吊装作业填写吊装作业票,作业时吊件和起重臂下严禁站人,使用安全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和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驾驶、操作、指挥人员(其他特种作业也要持证操作);

5.8.3 高空作业的下方、深井作业、起重机械下方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物体打击和物体坠落的场所必须正确戴安全帽,不得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除起重吊装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以上作业的下方停留、作业;

5.8.4 高空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担任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如发现工作人员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进行任何操作和登高作业。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搭设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方可进行施工;

5.8.5 开挖工程土质差或有塌方隐患的边坡必须进行支护,采取加固、支撑或锚喷措施,达到安全稳定后再行施工。施工现场各个方向有高压线路时,施工时人员和各种机械必须与高压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5.9 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规定要求。

5.9.1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由电工持证操作,严禁无证违章操作;

5.9.2 乙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乙方安全部门监督对起重工器具、电动工具、电焊机、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安全部门,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程要求;

5.9.3 配电箱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调试漏电断路开关的灵敏度,配电箱应设防雨棚,悬挂小心触电安全标志牌;

5.9.4 电缆一律使用5芯电缆;照明电线不得乱拉、架;所有用电器具必须有保护接地或接零,接地电阻要符合安全要求;

5.9.5 手持式电动工具(砼振动棒)有接零保护,手握部分绝缘必须良好, 使用时戴绝缘手套、手不得接触传动部分,用完及时关闭电源;砂轮机把手应绝缘良好,不得使用破损的砂轮片,操作时人站在侧面并戴绝缘手套;其他电动设备都要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5.9.6 井下、金属环境作业、潮湿环境作业必须使用低压照明设备,行灯电压是24V,潮湿部位、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应是12V;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必要时急救。

5.10 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国家安全检查标准》的检查评分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必须接受甲方及监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主动整改。

5.10.1 施工现场的井、口、基坑、临边防护必须加设高于1.2米牢固的防护栏杆,施工现场外围必须加设牢固的高于2米的彩钢围档;

5.10.2 现场及围档周围按施工规范悬挂安全警示标牌,夜间照明必须有足够亮度,必要的场地开启红色照明警示灯,竣工前以上措施不得随意撤除,由于施工原因拆除的必须及时恢复;

5.10.3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三清、六好”;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应按照搭设规范要求,安装地面应夯实,架子要牢固;架板应铺满并与架子固定牢固,严禁搭设摊头板,堆料严禁超负荷;工作完成及时打扫现场,以免落物伤人;

5.10.4 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酒后上岗,不得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离岗位,上班不得睡觉或打闹嬉耍;

5.10.5 施工现场必须制订防火防爆的现场安全制度,配备消防用品器材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5.10.6 氧气、乙炔瓶使用、运输与存放必须保证8米以上安全距离;氧气、乙炔瓶与明火必须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乙炔瓶必须悬挂严禁烟火警示标志,严禁卧放,加装防回火阀。

5.11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安全检查,对监理、甲方安全监察人员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和通知单,乙方必须立即签收和整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理或甲方提出的安全施工要求、通知、命令和反事故措施;发生事故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重大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抢救人员控制事故或消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甲方工程部的安全监察人员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5.12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统计上报。在施工现场因施工发生的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受到处罚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因施工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由乙方统计上报,无论发生何种事故,乙方必须给事故受害者提供一切救助。

5.13 凡是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中明确要求必须做到的,或不得违反明确规定不准、不得、禁止、严禁的事项,必须要遵守。

6 同一作业区域两个乙方保证金和违法、违约及事故责任

6.1 工程开工前,两个乙方预留合同总包价的1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施工中发生一般性违法违章按规定处罚现金,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扣除预留保证金。扣除保证金并不免除乙方安全责任。

6.2 违章违约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条款从严处罚。

6.3 造成事故双方必须坚持 “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扣除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6.3.1 发生一起特大事故(交通事故除外),扣除全额安全保证金。

6.3.2 发生一起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6.3.3 发生一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6.3.4 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的安全保证金。

6.3.5 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6.3.6 工地范围内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扣除全额的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扣除3~5万元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本安全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各持一份,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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