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拿来即用)(施工单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劳务基地管理

第四章 分包商管理

第五章 施工分包招议标管理

第六章 现场劳务管理

第七章 劳务工人生活场所标准化管理

第八章 劳务工工资监督管理

第九章 局属劳务公司管理

第十章 劳务管理统计报表

第十一章 劳务管理检查考核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规范化管理,确保合法分包规范用工;积极储备优质劳务资源,满足施工生产需求;提升管理效益,实现合作共赢;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管理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以及分包企业劳务用工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六条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七条 劳务用工是指:分包企业与员工个人通过合同形式形成劳动关系后,在此基础上与输入方建立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建立局、公司、项目三级管理体系。局总部主要负责劳务资源管理、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和管控;公司负责分包队伍的选择、组织和管理;项目经理部负责施工分包履约和劳务用工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局总部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局工程管理部为全局劳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置2-3名专职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局劳务管理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

2、负责局属劳务基地的建立与维护;

3、负责局属劳务公司的建设与管理;

4、负责局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建立与管理;

5、监督指导全局劳务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6、推广劳务信息化管理和劳务实名制管理;

7、建立劳务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和组织供需洽谈;

8、建立分包商客户服务管理体系;

9、组织劳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和分析;

10、组织全局劳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11、组织分包商和劳务工人的考核评价;

12、负责劳务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明确主管部门,并配置2-3名专职管理人员,成立劳务管理部门的人员适当增加,公司生产管理领导分管劳务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局劳务管理各项制度;

2、负责公司劳务管理体系建设;

3、积极引进局属劳务基地的资源;

4、负责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建立与管理;

5、编制公司劳务需求计划;

6、组织开展公司劳务集中采购工作;

7、落实公司劳务信息化管理和劳务实名制管理;

8、组织分包商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9、组织公司劳务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10、组织现场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培训;

11、组织公司劳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和分析;

12、组织公司劳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13、组织公司分包商和劳务工人的考核和评价;

14、收集各项目驻地主要劳务市场价格和测算内部劳务价格;

15、协调劳务关系、处理劳务纠纷及其它相关工作;

16、参与劳务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劳务管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项目明确主管部门,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员且要求持证上岗,现场劳务工人在500人以上要设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项目生产管理领导分管劳务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局劳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落实劳务工人工资保障金制度和用工承诺书制度;

3、负责编制劳务需求计划,参与组织分包队伍的选择和合同谈判;

4、组织分包队伍的进场验证;

5、推广使用劳务信息化管理和劳务实名制管理;

6、积极开展劳务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7、严格履行施工分包合同,及时协调办理洽商变更手续;

8、负责劳务队伍的现场调配管理;

9、推行劳务工人生产生活场所的标准化建设;

10、负责现场劳务管理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11、监督分包企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2、负责协调分包队伍建立工会组织;

13、负责协调分包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14、收集并分析项目所在地劳务市场价格;

15、负责分包队伍的检查、考核、评价和优秀劳务工人的选拔考核;

16、负责分包队伍退场管理;

17、现场劳务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18、负责处理劳务纠纷、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三章 劳务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是指政府劳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当地建筑劳务实行统一组织、培训、输出、施工、协调、回归等全过程的系统管理。以建筑劳务企业为载体向总包单位成建制输出劳务,从事施工分包活动;或者向国内外工程项目定向输送经过培训的劳务工人,由总包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劳务供需双方协商,逐步建立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形成企业与基地相互依托、相互选择、协调发展的劳务管理机制,发挥劳务基地在提供各类建筑劳务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五条 劳务基地实行集中管理。局负责劳务基地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劳务基地的选择和建立,劳务基地的考核评价。公司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的需求,负责在局建立的劳务基地选择劳务队伍。

第十六条 选择劳务基地的基本条件

1、农村剩余劳动力多,建筑劳务资源丰富,劳务市场价位较低等。

2、当地有主管部门和健全的建筑劳务输出管理体系。

3、分包队伍资源丰富,且具有相应得劳务资质和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4、劳务人员素质较高,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

5、当地有与劳务输出规模相适应的培训机构。

6、能积极配合劳务输入企业做好输出后的保障和回归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劳务基地的程序

1、局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应单位和部门对输出地进行实地考察。

2、符合规定的标准后建立“试点劳务基地”并引进劳务。

3、局和劳务基地主管部门对引进的劳务进行跟踪考察,建立考察档案。

4、对“试点劳务基地”考察合格的劳务基地,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建立劳务基地关系,签订协议书(附件1:中建八局劳务基地合作协议书)。

第十八条 劳务基地管理主要工作

1、积极推行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设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2、根据全局生产任务的需要和内部管理能力,适度确定建筑劳务基地的数量,并制定劳务基地动态管理机制,适时新建和解除劳务基地,建立劳务基地劳务资源管理台帐。

3、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加强劳动力计划管理,对劳务基地劳务人员优先安排,优先使用。

4、巩固和发展与劳务基地和输出企业的合作关系,稳定合作队伍。

5、对劳务人员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体贴,协助搞好学习培训,及时结算劳务费支付,以及监督劳务工工资支付。

6、全面负责劳务基地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局分包商管理要求,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通报劳务基地管理部门。

7、建立劳务基地主管部门和劳务企业的定期沟通交流机制,互通信息和需求,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8、全局每年组织劳务基地合作情况的综合评价,表彰先进劳务基地,解除合作质量不高的劳务基地协议。

第四章 分包商管理

第十九条 分包商的注册管理

需要注册的分包商,由公司劳务主管部门组织考察和评审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局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公司负责注册登记,报局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时更新合格分包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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