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的设计要点(《离职管理制度》的设计要点是)

制度最核心的功能:

有效、合法的规避员工即辞即走。

前言:相信很多企业都面临过类似头疼的局面,员工急辞即走,没有很好的办法去约束,想扣减其工资,仲裁及法院又不支持……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策咨询解读】

从法律规定来看,很明确,劳动者试用期满后需提前30天告知企业才能解除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企业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企业如何举证员工未按规定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是很难举证的,多数企业无奈只有采取直接扣除一个月工资的做法,但如果员工去劳动部门投诉或仲裁,企业最终还得退还扣减的工资,实则无奈……

那么,企业究竟如何做才能规避这一尴尬的处境呢?

【通策咨询的建议】

方法一、制度中明确规定:

1) 员工未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公司离职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违约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必须按规定完成工作的交接,未交接完的,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

3)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工资结算的前提是员工须按公司规定完成交接任务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解读】上述三条约定,很明确的将离职工作交接和手续办理跟离职工资发放很好的结合了起来,企业可以在工作交接方面做很多的事情……工作未交接完,暂不发放离职工资合理、合法……员工去投诉,企业可以说员工未交接完,未办好离职手续,不发放离职工资是没问题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部分规避员工即辞即走的现象。

方法二:设计《员工提前离职协议》书

在某些程度上,很多时候企业是可以与员工协商提前离职赔偿标准的,毕竟员工想提前离职也是理亏的……可参考以下范本:

《离职管理制度》的设计要点(《离职管理制度》的设计要点是)

至于说这份协议在何时签署为佳,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确定;而且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也还得HR灵活处理为佳。

其它要点:

对于企业某些核心骨干人员,企业可以另外与其约定辞职需提前的具体时间,比如提前两个月等,签好协议即可。

通策咨询–罗述勇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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