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财政厅_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精神,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非财政拨款资金是部门、单位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加强非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要求。202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21〕5号)提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对加强非财政拨款统筹、预算管理、支出控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健全省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体系,进一步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文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财办〔2020〕13号)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在系统梳理了中央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级预算管理实际,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了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等13个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明确非财政拨款的定义、资金范围、管理原则,规范非财政拨款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各环节预算管理要求。办法进一步加大非财政拨款预算统筹力度,规范不同情形下非财政拨款预算调剂的要求和程序,建立非财政拨款预算指标账管理机制,强化单位资金支付管理,确定结余结转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和清理盘活的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和具体监督要求。
查看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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