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实施办法》,现予公布。

一、保密责任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明确自己的保密责任,明确职责范围和保密期限,并签订保密责任书,确保责任的落实。同时,应当加强对内部信息的安全控制和管理,确保内部信息不泄露。

二、保密范围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包括:

(一)国家秘密的保守;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计划的宣传;

(三)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信息;

(四)自治区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文件;

(五)自治区的重要人物和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三、保密期限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期限应当明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密期限自领导干部担任职务之日起计算。

四、保密管理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内部信息的保密管理,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

(一)信息收集、整理和存储;

(二)信息保密管理、风险评估和监控;

(三)信息泄露预防和应急处理。

五、保密考核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定期进行保密考核,确保保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保密考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括:

(一)考核内容;

(二)考核方式;

(三)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反馈。

六、其他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明确自己的保密责任,加强对内部信息的安全控制和管理,确保内部信息不泄露。同时,应当加强对外部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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