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企业的聘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聘用合同,是指雇主(聘用方)与劳动者(劳动者方)根据法律规定,在依法成立的聘用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签订。
第四条 聘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双方的约定。
第二章 合同内容
第五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
(二)雇主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聘用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工资、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方案;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七条 雇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
(二)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费用;
(三)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负责;
(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聘用合同,履行劳动者义务;
(二)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义务;
(三)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责任。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雇主和劳动者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雇主,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二)劳动者,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劳动的人员。
(三)聘用合同,是指雇主和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依法成立的聘用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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