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合同管理,规范行政合同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合同管理,规范行政合同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约定由行政机关履行的特定义务,行政相对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第三条 行政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合同的活动。

二、合同订立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合同管理制度,制定行政合同订立的规范和标准,明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选择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合同订立合同。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与行政机关签订书面合同。

三、合同履行

第八条 行政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履行,不得由行政相对人履行。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其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处理。

四、合同变更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变更行政合同的,应当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变更行政合同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变更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五、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应当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书面解除合同。

六、法律责任

十七条 违反行政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十八条 行政合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解释。

九、附则

九、附则

十、附则

十、附则

以上就是行政合同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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