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监理企业存量信用信息核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建设中心,各相关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升信用信息质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企业存量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

各资质等级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3月-6月)

相关监理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监理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应及时申请补充更新;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我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厅负责对我省监理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由厅建设中心组织实施。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三项内容由厅建设中心负责核查。各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河南省境内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厅建设中心负责我省高速公路项目监理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的核查工作;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项目(除高速公路项目外)的监理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的核查工作。请各相关核查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前将核查结果书面上报省厅。

自查自纠结束后,我厅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发布的信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予以退回;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已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存量信用信息核查流程

(一)监理企业登录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如实填录相关信息或变更相关信息。

(二)各监理单位需提交书面材料至厅建设中心进行现场核验;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采用彩色影印文件,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监理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填写核查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4年3月22日前上报省厅(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在省厅核查相关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时认真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有效。

联系人:赵明博 联系电话:0371-87165250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100号交通运输厅8

楼806室。

邮 箱:hnjtjl@163.com

附件.pdf「链接」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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