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投入,事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事关国家的前途未来。无论十四五规划,还是今年的政府重点工作,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都是重中之重!
研发费用如此重要,下面这几个在实务中常见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知识点,你是否已经清楚?
一、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是否属于同一类人员?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中,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工成本指得是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劳务支出。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中,可以归为研发费用的人工成本指得是科技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劳务支出。
研发人员和科技人员是同一类人员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科技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专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人员,专门为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从定义上看,两类人员的差异不大。但对于某些参与研发活动的特殊人员,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
如公司一位副总,除了主要参与公司的研发活动管理外,还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于该副总并非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管理,所以,只能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而不是科技人员。
二、研发消耗的材料未来实现销售,是否一定要全额冲减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材料投入是研发过程中的一项主要投入,研发完成后,投入的材料会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去向:
1、在研发过程中完全消耗掉(如变成水或蒸汽)。
2、研发结束后,形成样品在公司保存(如作为公司最新科研成果对外展示)。
3、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如研发失败产生的残次品)。
4、研发结束后,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如研发完成后,形成的符合各项指标要求的成品)。
在前两种情形下,企业研发所消耗的材料可以正常加计扣除。
在第3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对外销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该销售收入需要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如果冲减后还有余额,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0确认(注:会计上无需做任何抵减处理,下同),余额部分不再向以后年度结转。
如2021年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有60万元,当年销售情形3的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则2021年该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0,余额20万元(80-60)不再向以后年度结转。
在第4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将研发结束后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该产品所包含的原计入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要从产品销售当年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直接扣除,扣除后还有余额的,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0确认,余额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直至抵扣完为止)。
如2021年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有60万元,当年销售情形4所包含的原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费金额80万元。则2021年该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0,余额20万元(80-60)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抵减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创意设计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是否需要准备立项报告等备查资料?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只有下列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
1、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2、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3、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规定,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申请加计扣除时,需要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上述留存备查资料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需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完全不同。
实务操作时,不要把两者混淆。
小提示:研发管理不是个小问题,不能把它变成一本“糊涂账”。建立一套系统、细致、可操作的研发管理制度,对于肩负时代光荣使命的科技型企业而言,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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