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印发《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要求作出了细化调整。全文共六章、30条,对党务公开的原则和体制机制、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式、监督和追责、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动我省党务公开工作迈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实施细则》指出,党务公开应当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坚持注重实效五条原则。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委全面负责,市、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既作出了共性规定,又作出了个性规定。明确提出,全省党的各级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同时,分别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党的地方组织以及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等的公开内容。
《实施细则》提出,党务公开属于党的组织主动公开,程序包括“提出-审核-审批-实施”4个环节,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可以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更加便于操作的党务公开程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要注重党务公开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测、收集、研判、处置和反馈。在提出公开方案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作出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应当及时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复杂问题,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根据反馈的意见予以完善后,再次公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再次公开。对实名反映情况和建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公开后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要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点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
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新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3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4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弘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党务公开扎实有效开展。
5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委全面负责,市、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6第六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7第七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8第八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所属党员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9第九条
省、市、县三级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西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五)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决议决定事项,党委重要文件,党委领导同志重要活动,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六)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10第十条
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维护政治生态以及严肃党内问责等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考核奖惩、评比表彰、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帮扶困难党员群众等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11第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情况以及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12第十二条
全省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承办上级机关和单位交办事项、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13第十三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14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方案的事项,党的组织应当及时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方案。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拟公开的内容涉密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或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超出职权范围和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的,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可以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更加便于操作的党务公开程序。
15第十五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增加发布频次,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16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17第十七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测、收集、研判、处置和反馈。在提出公开方案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作出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应当及时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复杂问题,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根据反馈的意见予以完善后,再次公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再次公开。对实名反映情况和建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公开后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18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19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点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20第二十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21第二十一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22第二十二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23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不按时执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组织实施
24第二十四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的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责任。党的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是实施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25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应当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委组织、宣传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县两级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能,做好党务公开监督执纪问责、干部队伍培训、宣传引导等工作。
26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要明确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为推行党务公开提供有力保障。
27第二十七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组织专题学习,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应当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纳入培训课程。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全省党务公开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28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9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30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