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到2024年年底基本实现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权责明晰、工作机制精简高效、牌子简约明了、证明依规便民,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二、梳理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一)明确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加强嘎查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村民依法自治,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明确村级组织工作职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对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事项予以明确。列入指导目录的事项,由村级组织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二)规范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应当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的工作事项。对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和工作内容。建立村级事务准入机制,对确需村级组织协助和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组织、民政、农牧部门审核把关,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批准。未经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建立嘎查村事务分流机制。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村级综合服务站办理,并加强督促指导。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政府依法购买。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要动员引导农牧民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村级事务。
(四)推进嘎查村信息化建设。要加快建设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持旗县(市、区)政务服务网络向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延伸,推动政务服务自助一体机向嘎查村覆盖,逐步迁移或者集成嘎查村各项业务应用系统,盟市、旗县(市、区)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单设村级服务终端或者向村级延伸。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持续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加快村级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五)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问题解决到位、农牧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形式主义问题。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整合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苏木乡镇(街道)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三、全面规范村级工作机制牌子
(六)严控党政群机构设立的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全面整合规范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可以由村级组织和农村牧区基层群团组织办理的事项,不再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专人专岗,工作保障由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当协调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向村级组织转嫁保障责任。
(七)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要优化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布局,统筹推进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农区党群服务中心不低于200平方米、牧区不低于150平方米。落实村级代办“八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村级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服务岗位,将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各类面向农牧民的服务和活动阵地统一纳入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
(八)规范嘎查村挂牌数量和标识。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悬挂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嘎查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标牌上要使用嘎查村规范全称,式样一般为条牌,标牌颜色除嘎查村党组织使用白底红字外,其他一般使用白底黑字,标牌文字要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字体一般为宋体,材质和大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识式样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4个标牌和2个标识外,一般不得悬挂其他标牌、标识。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实行“一室一牌”,设置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办事服务指引牌和功能区门牌,取消无内容、无保障、超出职能范围的虚牌。依托村务公开栏张贴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四、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九)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明确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动态梳理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及时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十)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确需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在全区范围内分类明确证明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村级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据实提供证明。对未统一规范,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能够核实的,要据实出具。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要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议事协商,必要时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积极推行基层治理信息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和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核查,有效提升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效能。
五、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农牧办(农牧厅)要强化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项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纳入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要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各盟市要及时将本地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农牧办(农牧厅)。
(十三)激发基层活力。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勇于担当、务实奉献,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农牧民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城乡政策衔接,将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一体推进落实。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
附件1
附件2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标牌标识。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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