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如何处理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刘少奇同志于1941年11月在中共中央华中局党校作的《论党员在组织上与纪律上的修养》演讲中,从党员与党及其他党员的关系、民主集中制之执行、党的上级、党的负责人如何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愿意”和“强迫”的统一、自由与必然、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对党的态度、工农干部与知识分子干部或者老干部与新干部的关系问题等七个方面对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组织建设进行阐述了,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上级的能力不行,命令是错误的,我是否必须服从?答案是,必须服从。首先,党的组织结构的具体形式是民主集中制。通过民主集中制,党把广大的党员大众同党的领导者结合起来,把党的各部门同党的中央结合起来,把党的上级组织同下级组织结合起来。其次,在党内,每一名党员应该依照他在党内的具体地位而与组织、其他党员建立正确的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党内没有不受党的组织支配的任何个人,如果领袖不受党的支配,不受党员的支配,而要支配党,就不成其为领袖。但是党一定要有领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党的上级为下级所决定,下级又必须服从上级,这便是民主集中制规定的矛盾的统一。最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即,问题未决定时,大家可以提出意见,既已通过就必须执行:即使你不赞成,也必须服从。因为如果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结果必然要使多数人的利益为少数人所破坏。
同时,刘少奇同志在报告中一一驳斥了五种“相对论”和“有条件论”。第一种,以多数的,或上级的,或中央的正确不正确为服从的条件。这就是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一方面,这只是你认为上级、中央或多数错了,到底错了没有,还不知道。如果你认为错了你就不服从,他认为错了,他就不服从,那就没有党,只有散伙了事。另一方面,以极小的几率而言,即使大多数和上级或中央真错了,你也还要服从,先照错误的去执行。为了要实行你的对的意见,也只有服从上级。否则离开了大多数,离开了党,你也就无从去说服大多数和党,你的意见也就无从实行。因为你要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讨论,或向上级控告的,这是党所允许的。
第二种,以工作能力强弱为服从的条件。这从根本上讲,就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干部的强弱应该在斗争中,尤其是在艰苦环境中来考验,能在最艰苦的时候,仍能坚持斗争,那就是强的干部。而不是说话写文章漂亮就是能力强。另一方面,今天我们不是服从个人,而是服从组织。我们建立集体的领导,党员应该有互助精神,也就是如果他能力差点,你能力强点,你应该积极帮助他,促使革命事业顺利的开展。且党内不会长久地埋没人才的。如果要别人能力强,我才佩服他,服从他,那便是个人英雄主义,党内是不容许英雄主义存在的。
第三种,以负责人的资格为服从的条件。服从是执行组织集中意志的体现,而不是设有前置条件的选择项,党龄长短、资格深浅、名声大小还是新老干部都不是服从的必要条件,哪怕组织安排非党干部是负责同志,那么党员也要服从他,只有这样工作才做得好。
第四种,以组织上负责人地位的高低为服从的条件。上级党部派出的人是具有特殊的权力,可以指示,甚至改造下级党部的工作,但参加到下级党部,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模范者,就要服从下级党部,否则就会造成党内特殊人物,养成个人权威,而削弱组织权威。党内民主集中制不是谁领导谁,而是集体领导,你是领导我,同时又是我领导你。任何党的领袖必须在党的组织内,在服从党内大多数,服从民主集中制的条件下,来实行他个人的领导。在我们党内,个人的特权是没有的,不以组织的名义去领导是不能允许的。毛泽东同志是全党的领导者,然而他也服从党的。
第五种,以领导人的态度好不好作为服从的条件,以领导人是否是自己的好朋友,曾否和自己发生过纠纷,是否合得来为服从的条件,是从个人利益和个人立场出发的,而不是从党的立场出发的,这只能造成个人的结合,而不能巩固党的团结,这只会破坏党的统一,在客观上帮助了敌人。因此,我们决不能以态度和感情为服从的条件。只要原则把握得好,事情办得好,就不必怕他的态度不好。
总之,我们要反对不服从多数,不服从组织,不服从上级,不服从中央的自由主义。党员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按一定的手续,向上级控告;但是在上级未核准你的控告之前,你仍旧应该服从原来的决定。
这场演讲即使已经过去了82年,但对现在仍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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