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全文)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JrZ

  (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JrZ

  第一章总则JrZ

  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JrZ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是指经超低温冷冻保存的家畜精液。JrZ

  本办法所称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家畜早期胚胎,包括体内受精胚胎和体外受精胚胎。JrZ

  本办法所称卵子,是指母畜卵巢所产生的卵母细胞,包括体外培养卵母细胞。JrZ

  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JrZ

  第二章申报JrZ

  第四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JrZ

  (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JrZ

  (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JrZ

  (三)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并符合种用标准;JrZ

  (四)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三代系谱清楚,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JrZ

  (五)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5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10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JrZ

  (六)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JrZ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JrZ

  (八)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JrZ

  第五条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JrZ

  (一)申请表;JrZ

  (二)生产条件说明材料;JrZ

  (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优良种畜证书复印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JrZ

  (四)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JrZ

  (五)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JrZ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JrZ

  (七)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JrZ

  (八)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JrZ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JrZ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JrZ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JrZ

  第七条农业部设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专家库,负责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JrZ

  第三章现场评审JrZ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从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专家库中选取。JrZ

  专家组组长负责现场评审的召集、组织和汇总现场评审意见等工作。JrZ

  第九条专家组应当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场所及布局、仪器设备、防疫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JrZ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根据家畜种用标准和全国畜牧总站公布的种公牛育种值,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供体畜逐一进行评定。JrZ

  第十一条专家组应当对技术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规程、产品技术标准等知识进行理论考核;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完整生产流程进行考核,并随机抽取3个以上关键环节,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JrZ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抽查30%以上的仪器设备,对设备的性能与分辨率、完好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JrZ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专家组的监督下,对每头供体畜生产的冷冻精液、3%供体畜生产的胚胎和卵子进行现场随机取样封存,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检测。JrZ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完成后,专家组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JrZ

  评审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材料核查情况;JrZ

  (二)生产基本条件审查结论;JrZ

  (三)家畜遗传材料供体评定结果;JrZ

  (四)技术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结果;JrZ

  (五)家畜饲养、繁育和遗传材料生产、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JrZ

  评审意见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保存,两份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JrZ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应当自书面审查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JrZ

  第四章审批及监督管理JrZ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现场评审意见和家畜遗传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发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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