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各类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生产部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设施建设
4.1.1 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4.1.2 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1.3 生产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各相应项目组或生技科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量。
4.1.4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4.2 生产设施使用
4.2.1 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生技科的技术人员讲解。
4.2.2 使用人员应达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4.2.3 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2.4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人员。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4.2.5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处分。
4.2.6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4.2.7 为保证生产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兼职设备员,协助生技科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
4.2.8 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生产设施有专人负责。
4.3 生产设施维护
4.3.1 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主管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棉纱类物品。
4.3.2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4.3.3 操作工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4.3.4 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生技科批准,不得随意启动、转移、拆卸。
4.4设备设施检修
4.4.1检修前准备
①生产部在设备检修前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有一人负责安全。
②生产部长及各车间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检修任务的同时,交待好安全措施。
③生产部长及各车间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④检修工在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⑤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并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必须带电检修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4.4.2 检修安全规定
①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②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③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在潮湿场所,安全行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④拆卸有危险的零部件时,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⑤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连络。
⑥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检修,再次进行检修时,重新进行检查。
⑦较大型设备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和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安全带,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4.3检修竣工验收
①检修竣工后,生产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②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电源。
③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④生产车间自己检修的,生产部负责任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⑤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人要在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检修记录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4.5 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4.5.1 各类生产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4.5.2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生技科安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生产设施台帐中注销。
4.5.3 生产设施拆除前,拆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4.5.4 生产设施拆除前,其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4.5.5 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4.6 安全设施管理
4.6.1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6.2 对各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4.6.3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6.4 设施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
4.6.5 对生产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维护。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生产设备设施台帐》
《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
《设备设施验收记录》
《设备设施报废和拆除记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建设设计、施工和运行“三同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设备设施的“三同时”设计、建设施工和投入运用。
3 职责
生产安全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 内容与要求
4.1“三同时”的定义
公司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上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a)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b)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c)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公司安委会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相关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相关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的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4.3新产品的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车间在制定试验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4.3.2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在试验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废料的性质,采取妥善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试验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应急用品,并报总经理批准。
4.3.4在试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试验计划逐项落实防护器具和应急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允许进行试验。
4.3.5试验总结时,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5.3.6试验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新产品、新工艺投入中试、正式投产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验、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8试验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9试生产前,项目总负责人应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试产,并初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进行防护、如何进行应急处理。试产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10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艺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三同时”的验收
4.4.1负责施工的部门在项目竣工后,负责通知公司安委会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a)安全项目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c)建设项目和安全项目的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验收文件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建设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施工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3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厂区环境,确保厂区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厂区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厂房建筑及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消防(当地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工作。
3.2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具有检测资质的部门)。
3.3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做好厂区内的安全工作。
4管理要求
4.1企业建筑结构符合国家相关防火标准和有关规定;危险设施的避雷设施保证完好并定期检测;同时做好厂区内的安全工作。
4.2建筑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必须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厂房、仓库、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4.4建筑和装修安全要求
4.4.1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煤气站、油站、配气站的主厂房与辅助设施应符合建筑防火安全要求。
4.4.2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
4.4.3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
4.4.4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
4.4.5厂房内的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1米。产尘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坡向排水系统,并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4.4.6多层厂房应有防止含尘空气串联的各项隔离措施。
4.5消防安全通道要求
4.5.1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
4.5.2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确实达不到1.1米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4.5.3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
4.5.4事故多发岗位应设安全隔离区(带)。
4.5.5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应平整畅通,有足够的照明。
4.5.6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其它车间要作防火分隔。
4.5.7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且与生活区域分离。
4.5.8宿舍未发生“三合一”状况:
a)车间或仓库建筑物内不能设置集体宿舍。
b)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化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车间不在同一建筑物内。
4.5.9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通道与出口符合要求。
4.5.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展“三同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