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30日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的针对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了提取资金基数及提取比例。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提,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部分。公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提取比例分别为4%-6%、3%-5%、3%-5%、1%-3%;民办学校提取比例为不少于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取比例为1%-3%。
《办法》明确了资金用途。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可用于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育人活动资金、学生保险等。同时,还规定已享受国家(政府)助学金(含生活补助)资助的学生仍可享受学校助学金,以确保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政府)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中的至少一项资助,资助“全覆盖”政策落得更实、更严、更细。
具体说来,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学校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已享受国家(政府)助学金(含生活补助,下同)资助的学生仍可享受学校助学金。各学校要确保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政府)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中的至少一项资助。学校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勤工助学酬金。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根据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助学岗位酬金。
学校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本校学校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等减免学费。
特殊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资助育人活动资金。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就业创业等资助育人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学生保险。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实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其他支出。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用于学生的相关支出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支出。
山东要求,学校要明确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使用程序及管理要求,足额提取、规范使用经费,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年末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原 报道)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