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伦技术-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839528 证券简称:巴伦技术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

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

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

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

明原因。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 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

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详细纪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效益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

少进行一次现乘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应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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