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机构是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但是,并非所有的道路运输管理都由道路运输机构完成。道路运输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分工,一些边界清楚,例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登记,道路运输机构负责办理道路运输行业许可;一些职能竞合,不同管理机构立足不同的职责重复对道路运输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例如道路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履行机动车管理职责,道路运输机构履行营运车辆管理职责,但管理对象同一,一些管理事项也相同。所以,道路运输机构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和服务,不仅应明晰本机构法定职责,对外部门法定职责也应有所了解,才能获得外部门支持,形成管理和服务合力,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与道路运输管理关联密切,现将其道路运输管理主要相关职责梳理如下。
一、机动车管理职责
(一)车辆登记职责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登记,颁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中“使用性质”栏,载有机动车使用性质,分为营运或非营运。实践中,有从事营运车辆持有非营运《机动车行驶证》,多为非法营运。另有喷涂特定车身颜色,仿冒巡游出租汽车营运。对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应当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道路运输机构可以据此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合作,道路运输机构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是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机动车成为营运车辆的可能性,而不是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不予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机动车行驶证》中“车辆类型”栏,载有车辆类型。实践中,因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禁止货车进城,或多货车进行限额管理,有使用客车特别是客运面包车载货现象。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客车载货规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可依据第九十二条处罚。以前存在货运车辆仿照巡游出租车模式载客现象,现在已经基本消失。现实中存在货运车辆搭载顺路乘客现象,对道路运输市场无甚冲击。实践中,有利用达到报废标准特别是营运下线车辆从事营运现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抵押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道路运输车辆抵押、质押引起的法律纠纷较多,也直接影响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机构应在这方面探索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合作。依据《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道路运输机构可以主动查询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公布信息。
(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职责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职责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机动车登记时的安全技术检验,二是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即俗称的“年审”。尽管安全技术检验具体由社会化的检验机构实施,但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说明安全技术检验的行政监管职责属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机动车未放置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扣押车辆或者处罚;机动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按照《车辆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道路运输车辆而言,一些车辆如客运车辆,道路运输机构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是重合的;一些车辆如租赁车辆,依法持有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即可,如无法规特别规定,道路运输机构无需对其安全进行重复监管。
(三)车辆证书、标志监督职责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发放的机动车证牌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有监督职责的标识包括强制保险标志。巡游出租汽车曾经出行过套牌车、克隆车,这些车辆都涉及仿冒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有权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运车行驶记录仪监督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道路运输机构有权依法要求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安装使用,有权依法调取行驶记录仪数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均可依照职权进行执法检查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驾驶员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颁发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需按照驾驶证准驾车辆规定驾驶车辆,违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道路运输机构可协调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将营运驾驶员和非法营运驾驶员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纳入记分制度。
三、运输活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后,道路运输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分工应以处罚为中心: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相关的行为,应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由道路运输运输机构负责,交通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机构都可检查的行为,根据检查引发的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分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既是许可机关,又是处罚机关,其职权种类较道路运输机构广泛。但道路运输机构的监管是以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补贴等为中心,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以机动车行驶安全为中心,二者应以此划分监管分工。例如现在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网络逐渐建立,道路运输机构应重点监管网络建设情况,以此判断市场主体运输供给能力,但是不宜以此要求道路运输机构替代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机动车行驶安全活动的重点管理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疲劳驾驶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处罚,所以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管职责,应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而不能因为道路运输机构要求企业建设监管网络,而由道路运输机构负责。
(一)专用车道管理职责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划定专用车道。当前城市中运用较多的是公交专用车道,未来高速公路货运车道可能增多。一些城市道路路权对出租汽车,货车有特别规定。路权分配对不同种类的道路运输有相当影响,道路运输机构应依据道路运输发展需求,提出专用车道或者路权分配建议,为道路运输发展,调整创造条件。
(二)超载管理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机动车超载管理职责,第九十二条对公路客货运车辆超载设定行政处罚,可见道路运输车辆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监管机动车超载的重点。
(三)爆炸物品运输管理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危化品运输,除依法接受道路运输机构管理外,运输时间、路线、速度等,均应接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理。
(四)针对营运的特别处罚职责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竭力预防的是群死群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而最容易导致特大重大事故的,是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运输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远远重于非道路运输。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饮酒后驾驶一般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而醉酒驾驶一般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对道路运输单位直接主管人员设定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对事故道路运输单位设定处罚,说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承担相对普通运输更重的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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