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自然资源管理,规范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管理工作,保障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流程和标准,规定了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该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应当由自然资源局内部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审查,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批。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该办法还规定,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自然资源局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的名称、内容、生效条件;
– 合同期限;
– 其他约定事项。
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合同应当经过自然资源部审批后,由自然资源局内部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履行履行、变更、终止等职责。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提高自然资源局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同时,该办法也将有助于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立法工作的完善和发展,为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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