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公共财产和公共秩序的区域。

第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设施和设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维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三)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方式和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业主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业主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干扰、阻挠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二)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等事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业主拒绝履行业主义务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履行业主义务或者拖延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足以满足业主需求,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结论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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