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管理办法

承揽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承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承揽合同是指由承揽人根据揽件的要求,以其全部或者部分的技能、知识,在规定的时间内,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

第三条 本法所称承揽人,是指以全部或者部分的技能、知识完成一定工作的人,包括专业承揽人、集体承揽人、单位承揽人。

本法所称雇主,是指承揽人接受任务并支付报酬的人。

第四条 承揽合同应当由承揽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承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应当由承揽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变更后15日内向当事人颁发新的承揽合同证书。

(二)解除的,应当报经原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解除后15日内向当事人颁发新的承揽合同证书。

(三)终止的,应当报经原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终止后15日内向当事人颁发新的承揽合同证书。

第六条 承揽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 work contract law 的要求,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修改、补充等义务。

第七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工作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报酬、保险、结算、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八条 承揽合同的格式应当符合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并且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承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形应当填写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申请表,由承揽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第十条 承揽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工作成果的损失或者损坏。

第十一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防止工作成果的损失或者损坏。

第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十六条 承揽人不得违法修改、变更承揽合同或者干扰雇主的工作。

第十七条 承揽合同履行期间,承揽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终止承揽工作。

第十八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报酬。

第十九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工作成果。

第二十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与工作成果有关的工具、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二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揽人不得违法修改、变更承揽合同或者干扰雇主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三十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防止工作成果的损失或者损坏。

第三十一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承揽人不得违法修改、变更承揽合同或者干扰雇主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三十九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防止工作成果的损失或者损坏。

第四十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四十二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五条 承揽人不得违法修改、变更承揽合同或者干扰雇主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四十七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四十八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防止工作成果的损失或者损坏。

第四十九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五十一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五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五十四条 承揽人不得违法修改、变更承揽合同或者干扰雇主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保证工作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承揽人不得故意损坏工作成果或者故意延长履行期限。

第五十七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防止工作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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