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二、项目申请和审批
1. 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央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审批程序:中央资金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3. 资金支付:中央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时支付项目资金,资金支付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管理
1. 项目管理:中央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合规。
2. 监督和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央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
四、其他规定
1.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中央资金项目,并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负责。
2. 中央资金项目申请和审批的具体流程、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3.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和监督,确保中央资金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合规。
四、附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 中央资金项目:指用于下列项目的资金:
(1) 基础设施项目;
(2) 公益事业项目;
(3) 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
2. 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人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中央资金项目申请的过程。
3. 审批程序: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央资金项目进行审批的程序。
4. 资金支付:指中央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付款方支付的款项。
5. 项目管理:指中央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的过程。
6. 监督和管理: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央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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