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管理,加强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工会各项事业,包括:

(一)工会组织本身的运转和办公经费;

(二)工会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

(三)工会工作所需的装备、设施和物资经费;

(四)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经费。

第三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审计监督和公开披露制度。

第四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实际需要,注重发挥经费的效益,保证经费的正当使用和及时结算。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上海市总工会应当制定年度经费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审核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六条 经费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会经费预算的编制依据;

(二)经费预算的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三)经费预算的预算额度和小数点位数;

(四)经费预算的结算方式;

(五)经费预算的审计监督方式。

第七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预算应当经过工会委员会审核、审计、批准后,由工会经费开支部门按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工会经费开支程序》等规定,统一开支。

第八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预算应当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分别向上级工会报告一次,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九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合理、规范、公开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工会组织本身的运转和办公;

(二)用于工会开展活动;

(三)用于工会工作所需的装备、设施和物资;

(四)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实际需要,注重发挥经费的效益,保证经费的正当使用和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支项目应当经过工会委员会审核;

(二)开支项目应当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工会经费开支程序》等规定;

(三)开支金额应当符合预算额度和小数点位数;

(四)开支金额应当经过工会委员会审核、审计、批准后,由工会经费开支部门统一开支;

(五)开支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四章 经费结算

第十四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结算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二)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三)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四)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方式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结算;

(二)结算金额应当符合预算额度和小数点位数;

(三)结算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上海市总工会经费结算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二)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三)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监督和审计制度。

第五章 经费监督

第七条 上海市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上海市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支出的审计,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

第九条 上海市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

第十条 上海市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

第十一条 上海市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上海市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

第十三条 上海市总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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