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中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要建立“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总的工作机制。《条例》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内部控制的主体、含义和范围,第十一条提出: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同时,《条例》浓墨重彩的在需求确定、采购组织、救济保障、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对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全文中“内部”、“监督”、“管理”等词语出现频率很高,因此,加强内控管理是《条例》的重点表达内容之一。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规章等形式的各类规定,围绕政府采购的廉政风险、法律风险、政策落实风险、行政效能风险和外部舆论风险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和规定。因此,深入做好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是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明确响应和具体落实,是政府采购工作自然包含的应有之义。
实践应履之责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性高、涉及面广的业务工作,应将内控管理工作内嵌于政府采购全面工作之中。政策把握上,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就缺少了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制度基础,制度建设就存在明显短板,必须首先建立系统、管用的内控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如不将内控监督管理的理念贯穿于实务操作的各个环节,就会顾此失彼、风险迭出,使得制度约束形同虚设,形成并纵容“带病”项目进入流程,必须通过制度和人的有效结合,保证内控机制在操作环节得以良好运转;在统筹规划政府采购全盘工作时,不将内控管理摆在重要位置加以全面考虑,就必将造成工作的点面脱离,形成短板效应,出现一票否决,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用系统和立体的思维构建全方位的内控管理网。
当前应顺之势
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内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连续的和一贯的,并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得以不断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掷地有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洪流波澜壮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社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明确将政府采购作为重点领域,加强内部流程控制。从这段时间以来的种种变化看,政府部门加强内功修炼,进而有效约束“公权力”,推动建立服务型政府的一系列有力举措,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内控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制度氛围和社会氛围。各行各业和各项工作都在向着加强监管、加快转型的方向快速迈进,政府采购改革必须与财政体制等各项改革总体步调相一致。因此,只有强化内控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向监督求安全,才能顺势而为、趋利避害。要结合当前形势清醒的认识到,内控机制是整个政府采购效益实现的先决条件和基石,不单单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是政府采购事业机体的内在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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