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 对8.6 产品和服务的放行条款解读(2015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和服务要求的)

一、标准条款

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的成文信息,成文信息应包括:

a)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b)可追溯到授权放行人员的信息。

二、条款解读

对于制造型组织,一般由组织内部的诸如质控部来检验判定最终产品是否符合顾客的要求,例如家用电器(此时满足其产品标准要求即等同于或代替满足顾客要求,除非是要求特别的顾客定制性产品),也有除组织经出厂检验判定为符合以外,还要经过顾客的进货验收性检验或验证,方能完成最后的交付,例如组织的产品是另一个组织产品原料的情形。

就提供服务的组织而言,其服务(诸如维修服务、就餐服务、美容健身服务等)是否符合要求往往需要由顾客判定,或者由组织和顾客同时判定,判定依据由相关的标准及其测试、试用、双方商定的标准或状态、行业规范与管理、顾客预先要求、组织的承诺与明示、参照样与参考样以及诸多不言而喻的要求。

“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包括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状态照片、视频录像、顾客检验验证报告(单)、顾客签字确认单、顾客付款联单等。

就产品而言,符合标签声明标准(即使是所谓GB/T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推荐性标准,一旦明示为产品标准则为必须满足其指标要求的强制性标准)是组织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为此许多组织会制定要求高于其产品明示标准的内控标准,并将内控标准检验合格率作为重要的质量目标。

授权人员(包括顾客)的确认、批准等签字可视为“可追溯到授权放行人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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