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国家投资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为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于建设或改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利、通信、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
二、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项目申请、项目论证、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验收等程序。
项目申请时,应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项目论证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编制,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单位进行,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三、投资规模
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建设可行性研究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超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投资计划。
四、项目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应包括项目规划、项目组织、项目施工、项目控制、项目评价等环节。项目规划应包括项目的范围、目标、任务、可行性研究等内容。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单位、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项目施工应按照项目管理规范进行。项目控制应包括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等内容。项目评价应按照项目管理规范进行。
五、监督和处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研究中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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