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的技术顾问如何签合同,怎么扣个税(技术顾问协议聘用合同范本)

前两天,我的一个财务顾问的客户咨询我,他们公司准备引入一名大学的教授作为技术顾问,按月发放薪酬,合同应该怎么签?薪酬怎么发?个税怎么交?这是很多企业普遍遇到的一个场景?也是困扰很多老板和财务人员的一个课题。

一、建议方案

公司与技术顾问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公司可以按“工资薪金”成本税前列支,同时减轻技术顾问的个税负担。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用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与单位结算。

三、政策解析

1、何为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何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两者的核心区别: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

4、如何确定雇佣和非雇佣:劳动合同是确定雇佣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但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政策规定,劳动合同也并非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唯一证据,现行税法,也没有明确要求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判定标准。

5、如何确定独立和非独立:如果某人来到公司,与其他员工配合劳动,以时间计酬则为工资薪金所得;若单独、独立从事一项劳动,并以劳动成果计酬,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6、根据以上政策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法的规定范畴,属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形式,而非劳务关系;技术顾问需要与公司技术人员协同配合才能完成某项技术工作,因此属于非独立活动,因此公司与技术顾问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应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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