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行政执法的智能化——进入精细化阶段的行政法治新课题

本文是2020年11月14日智能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专家观点整理稿。发言人: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行政执法的智能化——进入精细化阶段的行政法治新课题

行政法也存在智能化的机遇与挑战问题,也有很多问题的困扰,我从三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从顶层文件对有关概念的使用来看,法律治理存在精细化发展趋势,这是我的观点。顶层文件在我们国家是有特殊含义的。智能技术是一系列要素构成的,它带来了智能革命,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空间。

十八大报告没有提到智能这个概念,5次提到智慧都是在政治智慧的含义上使用的。到了十九大报告,人工智能提到1次,智能化提到2次,智慧社会提到1次,它们都是在现代科技含义上使用的;报告中,单独提到智慧4次,都是在政治智慧含义上使用的。作为智慧社会的使用,写进顶层文件这是第一次,关键在于这是顶层文件。

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意义非同小可,报告7次提到智能,而且是现代科技发展含义上使用的;3次提到智慧,都是结合能源、农业、广电的科技现代化含义上使用的;政治智慧含义上的智慧二字,1次也没有提及。从这些顶层文件看,我国经济管理与公共治理开始进入精细化的趋势。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40多年,我们行政法转型发展有三个趋势:集权型走向民主化,粗放型走向精细化,他山型走向中国化。其中有一个精细化发展趋势,现在已经呈现出来,否则不便理解各个部门法都遇到一些难处,而且在精细化方面有所突破,这是顺应了趋势。

第二,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行政执法的智能化问题。我们行政法工作者、学者也特别头疼,行政执法对全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要注意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的异同和交叉,我们现在为何讨论行政执法,因为大家常对这个概念犯糊涂。现在最常用的行政执法,不是宏观的也不是微观的,主要是中观意义上的。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行政执法,可谓是主流,可也带来非常多的问题,比如说它是否仅含刚性?还包括柔性行为么?它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是何关系?都存在糊涂帐。

行政执法智能化对制度体系的运行和发展带来非常多的挑战和机遇。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处理好就是机遇,处理不好就是挑战失败。过去有些领导者的改革主张没有处理好,一直推不动,结果改革受挫甚至仕途终结。举个例子,传统的调查取证,一定要2个人在场,而且不采纳孤证,但智能化带来全新挑战,出现新的做法,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写得很清楚,一但发生案件,法官并不认可这个新做法。另外,非现场执法、执法自动化已成为常态和主流,其中如何体现重要的行政执法原则呢?例如如何体现刚柔并济的行政执法原则呢?再一个,允不允许采用高新技术,也即智能化设备技术,行政监管执法对此采取何种态度,这就是挑战。现在已有真实的案件发生。地震速报技术出现,就是利用时间差:地震波慢,电波快,利用这种时间差多给远方的人一点时间,就可能多存活几个人。争取到10秒,拯救一个人的生命,争取到20秒,拯救全家人的生命,争取到40秒,周围邻居的生命都得到拯救。地震速报技术和网络建设,民间机构发展快,官办机构发展慢,结果形成挑战了。企业或民非机构走到前面了,社会参与建设和治理了,这就打破了官办、官营的垄断,于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监管争议。少数地区的主管部门对此予以理解和支持,比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但是更多的地方并不一定支持。传统执法有时产生利益纠葛带来的行政垄断性难以克服突破。这是真实的案件,高新技术运用对常规的理念、制度、机制都带来挑战。

以下是智能化视域中中国特色行政执法制度革新发展若干任务。行政法学作为一个法学领域,按照行政过程论,有原则、主体、行为、依据、程序、监督、救济。不这样写,人家会质疑你不是学法律的,不是法学文章,不予以通过,所以很尴尬。于是我按照这个经典固话思路,向大家报告一些情况:

第一,如何体现行政执法的原则体系。智能化以后,一定要反思,比如,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已经形成社会共识,如何在智能化行政执法中体现此原则。在智能化情况下,又怎么来体现一事不二罚?今天限行,你从北京到天津,一路狂奔超速违规,这算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几个违法行为?还有效率问题,智能化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行政执法质量问题,质量和效率常常是对立冲突的。这次新冠疫情发生后,那么多紧急执法,上述原则怎么体现?关键是要以人为本。

第二,智能化还带来机构改革。特别是新建制下,很多是共同主体、复合主体、多元依据(不仅依法还要依规)、共享平台。谁当被告?谁承担责任?又行使权力又不当被告的问题怎么解决?

第三.行政执法人员科技素养和能力如何提升?这也是很大的问题。如果你没有科技素养,根本不能完整深刻地理解许多问题。

第四,智能化如何积极影响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公开、简易、听证、全过程记录?这都是智能化带来的极大挑战,规范化运作真是不容易。再如,中央人民政府一直强推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对此怎么评估?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评价,这些制度不能实现目标,一定会带来负面东西。

第五,关于裁定基准,现在一些地方、部门用偏了。定量化或者说精细化是发展趋势。有人说,有了立法怎么还搞裁定基准?现在对此是不同的认识。还有案件大数据分析,大数据分析是干什么用的?只是要去管控别人么?如果方向错了、立场错了,很可能法律规范越多、管控手段越多,距离法治目标越远;法律规范使用越多、管控手段越多,老百姓越受苦越受伤。

第六,关于执法依据的问题。是否只有硬法,还有没有软法?是否只有实体法、程序法,还有没有条理法?是否只有笼统法律规范,还有没有具体执法标准(例如裁量基准)?。作为非立法主体制定的行为规则的软法算不算法呢?法律法规规章文本的第一章总则里面包含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等条理法算不算法呢?这些都存在糊涂认识和未知领域,公务人员如果头脑不清楚,行政执法过程当中非常容易犯糊涂。能不能跟民法典一样,行政法学界推出行政法典?有完全不同的两种意见。行政法典不能像民法典那样做,民法典只有1260条,如果搞类似的行政法典,至少5千条,甚至上万条,而且随时变化,不够稳定,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最后是监督与救济,智能化带来便利,但行政执法主体做全天候监控,监管效果好了,但是也带来侵权风险。

最后,还是要强调树立新的法治观。第一位的法治观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格、保障人权的现代依法行政、政府治理观念。这是第一位的,它属于形而上,最终决定了形而中和形而下的走向。还是那句话,如果方向错了,投入越多,老百姓更受苦,最后政府形象也不能很好维护。形象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人民群众利益易于受到更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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