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
哪些形式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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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怎么签?
《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对于电子劳动合同的适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即:
(一)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电子签名、电子数据皆予以认可,而且操作便捷、普遍。当然,在电子签名及电子数据的使用上,用人单位需要特别关注、确认用户是否为劳动者本人,即签署人的身份和签署意愿问题。
首先,要确保劳动者身份真实。在使用常见的电子签署方式如通过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系统时,需要明确电子签名类的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即劳动者本人专有。在适用电子签名时,一般会通过身份证信息、人脸语音、短信验证码等多种方式来认证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是否合法、真实及有效。
其次,签署必须出于劳动者本人意愿。如能够证明电文数据和电子签名所对应的注册用户是唯一的,并且其用户名、账户、密码等信息也具有唯一性,则在认定签署劳动合同的电子签名系由劳动者控制的事实时,更有利于确认劳动者的签署意愿。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选择签署或管理电子劳动合同系统时,首先应考量的是保障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即选择安全、可靠、能被国内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平台。如果选择不被认可的第三方平台,可能导致电子签名无效。
哪些形式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
1.纸质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照片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应当以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若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过扫描或拍照等电子形式储存下来的文件,并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纸质合同做好保存工作的义务。
2.网上备案的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和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在网上办理了劳动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因网上备案文件名称中含有“劳动合同”的关键字样,且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用工形式等用工信息,应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网上备案登记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也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且劳动者对登记备案的详细内容无法自行查询,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应协商一致的原则。故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3.通过微信对话确认劳动关系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确认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是通过微信招工用工的,微信上已经说明了用工的基本条件和待遇等问题,对于微信应认定为电子劳动合同而不应按无合同对待。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招工信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不能视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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