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风险“要害” 提高监管效率温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应用迭代升级

原标题:找准风险“要害” 提高监管效率温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应用迭代升级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黄程祎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召开“温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合同钉”)试点推广会议,确定在部分市直机关龙湾区进行全新版本“合同钉”试点应用。

有了“合同钉”,所有的行政合同都可以通过它进行系统专业的审查,对合同的监管更加全面、系统,也进一步降低了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风险,彻底改变了温州行政合同的管理模式。

缺乏有效规范指引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原本是个大难题。”温州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处长林志数说,因为合同签订的不规范,各级政府这些年吃了不少亏。

例如,温州一地自2001年行政区划调整后,有一份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由于经办人几经更换而长期漏管,累计损失房租约800余万元。

此外,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拆”“建”衔接不畅,出现了建筑垃圾清运虚报为土方外运的情况,造成拆运工作重复委托,财政资金浪费;一些政府部门为尽快实现某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签订合同时漏掉了违约情形、违约责任条款,后发现企业未按约定缴纳税款,但无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也难以通过合规手段使该企业退出,相关工作陷入被动……上述种种问题,都是因为行政合同的签订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指引,继而引发了诸多行政风险。

“只签不管”“签了不做”,该如何解决?温州市司法局聚焦行政合同规范化问题,以“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为目标,展开了实践与探索。

全面梳理问题风险

从2020年开始,温州市司法局以温州市瓯海区为试点,谋划建设“合同钉”,对行政合同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梳理,找准了引发行政风险较为集中的四类合同问题。

合同文本“不规范”导致法律风险。行政机关合同类别多、差异性大,部分行政合同的负责人因市场化谈判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欠缺、审核把关不严等,签订合同时容易发生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关键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违约责任条款缺失等问题,使得政府部门在履约中处于不利地位。

合同管理“难追溯”导致的履约风险。由于合同周期长、环节多,传统的线下管理模式容易出现“新官不理旧事”“重签订、轻管理”等问题。如工程合同因工期较长,普遍会经历多任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容易出现纸质合同遗失、工作交接不到位、难以有效溯源等问题。

合同效益“易打折”导致的发展风险。由于合同管理脱节脱位,不仅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效益难以真正实现,甚至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如瓯海的一项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要在瓯海纳税,但由于监管脱节,直到履约完毕后才发现税收缴纳缺口有1050万元。

合同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廉政风险。行政合同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但在合同的外部履约监管上,存在着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乏力等系列问题,缺乏跨部门协同平台进行一体化监管,容易产生干部失职渎职、国有利益流失等风险。

温州市司法局推动“合同钉”上线,找准了行政合同风险“要害”。在持续的迭代更新中,“合同钉”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合同的监管效率。

创新监管业务流程

2021年,温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应用正式上线,应用以“合同订立、合同审查、合同履约、合同监督、合同终结”五大环节为重点,利用大数据技术搭建温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平台,对合同行政监管业务进行数字化全面革新。

时任瓯海区司法局合同监管科科长的沈群群介绍道,“合同钉”平台基于AI技术研发了智能审查模型,内置大量合同审查规则,平均7秒就能完成一份合同的体检,并反馈合同审查意见,经在线修改后,可以确保行政合同的形式规范完整,内容合法合规。同时,在合同推进过程中,“合同钉”还会进行全过程监管,根据具体合同履约状态,发出“绿黄红”三色预警,有效杜绝“只签不管、签了不做”现象,确保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履约。

“平台会根据合同的履约节点,给项目负责人发送履约提醒以及超期警告,督促及时履约,针对平台上严重逾期的合同,我们会联系承办单位进行现场走访,要求承办单位马上整改。”沈群群介绍。

瓯海区试点成功后,温州市于2022年6月正式出台《温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全市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大力开展推广试用。

2023年,温州市司法局在瓯海区试点基础上,对“合同钉”进行迭代开发。在保留原有“全周期在线监管”“智能化多重审查”“大数据辅助决策”等合同监管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合同审查管理的流程,重新设计更具灵活性的审查环节;在系统中建设法律顾问人才库,统筹全市法律顾问资源,解决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力量短缺问题;增设司法局审查内部流转环节,实现司法局审查审批留痕,形成区域行政机关合同独立、闭环的审查系统。

“迭代后的‘合同钉’不仅具备更加强大的监管功能,更加科学的审核逻辑,同时也融合了第三方的法制审查力量,可以在平台上邀请法律顾问直接对合同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为行政合同监管多加一道‘保险’。”林志数说。(王 春 黄程祎)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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