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内部审计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支持审计职能可信度的“基调”,根据《标准》“1000-宗旨、权力和职责”的规定,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必须在内部审计章程中正式确定,并与内部审计的使命和《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强制性内容(《内部审计实务的核心原则》《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和“内部审计定义”的要求保持一致,CAE必须定期审查内部审计章程,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标准》既是内部审计专业的基础,同时也是《框架》的核心。《标准》的宗旨是:
指导内部人员遵循《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
为开展和推动各类具有增值效应的内部审计服务提供框架。
建立评估内部审计业务的依据。
促进组织流程和运营的改善。
“宗旨、权力和职责”是指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和责任,以及为达到这个目的、完成职责所需的权力和条件。其中宗旨——即内部审计向谁服务,向谁报告。这是内部审计地位的体现,内部审计部门为董事会服务;权力——达到审计目标所需的资源。CAE可以不受限制地与审计委员会接触,以最大限度加强组织独立性。首先,章程应授权内部审计不受限制地接触与业务有关的记录、人员和实务资产。其次,《执行指南》“1111——与董事会的直接互动”则列举了内部审计可获得知情权和话语权的途径;职责——体现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在内部审计章程中定义为组织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的性质。在理想状况下,组织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内部审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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