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将企业限定为法人主体,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定价不符合独立企业往来定价的原则,同样面临因定价不合理,而被调整的风险。
财合税专家团队曾多次围绕如何把控好总分公司之间合理定价的内部管控和关键事项为客户提供过财税法合规服务,并得到客户认可。本文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基本情况
某集团公司从事设计业务,通过开设分公司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市场。承接业务后,总公司同分公司签订内部协议,将设计工作交分公司完成,并结算设计费。总公司取得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列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程序上,只有该份合同证明交易存在的真实性。公司对于此类合同费用划分的合理性一直存在担忧,希望通过专家团提供合规建议完善内控流程。
合规建议
1、关联交易是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关注点之一。总分公司这种模式,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外观,是典型的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一旦被认定为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就存在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风险。必须通过规范的内部定价模式和相应的管控流程,才能对定价的合理性提供充分佐证。
2、该合规案例中的分公司,实质上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同总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并非是由总公司自行决定,也是同某非关联的独立主体协商一致后的结果。
在交易本身具备真实性和独立性条件的基础上,集团公司需重点保存合同、付款记录;重点关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包括对应的项目、相应价款、以及设计内容等。尤其是设计内容,需要尽可能详细罗列必要项目,避免概括性的描述。此外,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要能够和总公司承接项目的合同形成一一对应。
3、对于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即使总部对于定价有高度的把控权,也应该对此类内部交易建立管理制度,形成管理痕迹,不能直接由老板拍板决定。比如在签署合同前(合同日期前),形成内部审批单。
流程示例: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根据内部制度的标准,确定预留的税款、利润及费用,逐级或者直接报总经理或其他高层批准,同时财务部门、行政部门可分别批注意见。具体流程可以根据公司和行业实际情况确定,属于公司内部职权设计,合理即可。
根据内部审批单的意见再形成合同,根据合同支付相应费用给分公司,并对分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进行审核,从业务管理的角度形成闭环。
总结
税务机关在各税种征收时,有权使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交易进行认定,调整企业的纳税额。
因此,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一方面要关注交易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比如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要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的留存,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切记,交易真实是价格合理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尤其是涉及劳务、服务等非实物交易,则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提醒:企业应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在合规前提下开展业务,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业务全过程管理控制,实现业财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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