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1785个:内控制度(9)财务报告管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实话实说#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00CW报告,加强00对CW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保证CW报告的真实、完整,防范和化解00法律责任,确保CW报告合法、合规,分析00经营管理状况,确保CW报告有效利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CW报告,是指00对外提供的反映00某一特定日期CW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本制度所称CW报告包括年度CW报告和其他CW报告

第三条 00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GJ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供CW报告,并对CW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使用。

第四条 00编制和对外提供的CW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条 00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提供的CW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CW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2章 CW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00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CW报告,重点须防范下列风险:

(一)编制CW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GJ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00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CW报告,误导CW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CW报告,难以及时发现00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00CW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七条 00实施CW报告编制控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CW报告编制的岗位分工和职责安排;

(二)准备编制CW报告过程中,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控制要求明确;

(三)起草CW报告、校验、编制CW分析、审核批准等规范。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00总部及各分(子)00。

第3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九条 00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00所披露的CW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各分(子)00负责人对本单位的CW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CW总监、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CW中心负责人及编报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 00CW中心是CW报告编制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年度CW报告编制方案;制定报表附注格式;制定CW分析格式和相关内部报表格式;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合并CW报表、附注和CW分析;组织对外CW信息披露工作。

各分(子)00CW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CW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CW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一条 00内部参与CW报告编制的各分(子)00、各部门应当及时向CW中心提供编制CW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CW报告之情形,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第4章 CW报告的编制

第十三条 00会计核算、CW报告编制执行《》和GJ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00CW中心根据《》、《》的相关规定,结合00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并经董事会通过的会计政策,对本期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五条 00CW中心制定年度CW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CW报告编制方法、年度CW报告注意事项、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披露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年度CW报告编制方案经00CW总监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和各分(子)00。各分(子)00也应制订相应的CW报告编制方案。

第十六条 编制CW报告,应当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GJ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设置和管理会计核算科目和账簿。各分(子)00执行00统一的会计政策。

第十八条 00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分(子)00在编制年度CW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CW会计报告条例》及00的有关规定,组织CW中心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以确保CW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各分(子)00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往来单位或者个人、会计凭证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二十一条 00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有关人员在审核已录入但未复核过账的凭证过程中,一经发现串户、记账科目使用错误、借贷方向错误等差错时,应及时根据原始凭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向有关制证人员等询问后办理调账,并说明原因。CW中心每月对所有会计科目进行总账和明细账之间的核对、调节。

第二十二条 各分(子)00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或拆分时,必须获得CW中心负责人或CW总监的书面批准并按照会计调账要求,编制科目调整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 各分(子)00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进行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四条 各分(子)00对外提供的CW报告应当严格按照GJ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CW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二十五条 CW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CW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七条 CW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二十八条 附注是CW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00及各分(子)00CW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做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00及应编制合并CW报表的子00,应当明确合并CW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CW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编制CW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三十一条 00、各分(子)00应当对CW报告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CW分析中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00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分(子)00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GJ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应的CW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分(子)00出现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CW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CW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GJ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CW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分(子)00应在规定日期前向00CW中心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CW报表、附注和相关会计信息,各单位CW负责人负责审核CW报告的内容和种类的真实、完整性,经00负责人审批后准予上报。

第三十五条 00按照GJ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CW报告。母00除编制其个别CW报告外,还应当编制00的合并CW报告,00CW中心负责CW报告编制的人员依据股权结构状况和GJ统一的会计准则确定合并范围、合并抵销分录的编制,CW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负责审核。00CW中心应于规定日期前向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CW报告。

各分(子)00需编制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的,应报送汇总或合并抵销后的会计报表。

第5章 CW报告报送

第三十六条 00根据GJ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00年度CW报告进行审计。

00各级单位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CW报告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已经审计人员同意的CW报告草稿,应先经过0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同时与00独立董事沟通后,由00CW总监、总经理(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董事长审核并签署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后,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审议确认。

第三十八条 00依法履行对外信息披露的义务。对外披露应当符合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00各级单位编制的CW报告应当加具00统一规定格式的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00法定代表人、总经理、CW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编报人员签名或盖章。各分(子)00应于各报告期末后 10 日内将签名并盖章的CW报告报送至00CW中心。

各级单位对外提供的CW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6章 CW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四十条 00各级单位应当重视CW报告分析工作。各级CW中心根据00或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运用正确的分析方法对00或本单位的经营情况、CW状况以及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CW分析,充分利用CW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00或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00CW中心负责00CW分析编写方案的制定,各分(子)00参照实行。

第四十一条 00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召开CW分析会议。半年度和年度CW分析会议采取定期召开的形式,根据00具体情况决定临时CW分析会议的召开时间。

第四十二条 CW分析应采用趋势法、比率法、因素法等主要分析方法对00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运转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第四十三条 定期的CW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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