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铁集团《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XX铁路客运专线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建设项目使用内资采购物资设备的管理,外资采购和国铁集团另有规定的物资设备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 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国铁集团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 物资设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物设部作为建设单位物资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物资设备管理负总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并对项目各单位物资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公司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物资设备部
1.建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确保物资设备供应和质量;
2.负责编制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指导、检查各参建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的日常具体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上报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组织编制建管甲供物资设备招标文件,完成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4.强化对施工单位招标计划、结果的检查,杜绝违规采购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及违规使用不合格产品;
5.负责与国铁集团招标选定的物资代理公司办理部管物资代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相关事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6.负责甲供物资设备合同执行,编制供货需求计划并组织供货、调剂,协调资源分配和采购各方关系;
7.做好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坚持采用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8. 督促开展甲供物资进场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物资进场验收情况;
9. 组织开展现场物资管理检查工作,动态掌握物资设备验收情况、使用方向、供求进度、供应质量、存在问题和现场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并跟踪闭环,加强和完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10. 定期开展物资实际消耗和理论消耗的统计分析。
(二)计划财务部
1.负责甲供物资设备(建管)招标管理工作;
2.参与审核物资设备总清单的类别和范围;
3.参与编制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负责审核物资设备概算费用等经济指标;
4.组织甲供物资设备料差清算工作;
5.负责甲供物资设备款项的支付。
(三)工程管理部
1.参与编制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负责审核设计院提交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2.参与对进场物资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现场物资设备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工程实际使用物资与理论使用物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编制甲供物资设备Ⅰ类变更设计并报批。
(四)安全质量部
1.负责督促和管理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测试验、验收和质量控制;
2.参与对进场物资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对工程施工中物资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工程实际使用物资与理论使用物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挥部
1.掌握主要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情况,坚持采用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2.负责现场物资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3.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甲供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并签认验收记录,督促做好自购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
4.负责对工程实际使用物资与理论使用物资的日常检查工作;
5.对进场物资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纪律检查组
1. 负责监督建管甲供物资招投工作;
2. 负责物资管理投诉及处理工作;
3. 加强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概算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第八条 施工单位作为自购物资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设立物资设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物资设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铁集团、公司物资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管段内的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2.按规定编报甲供物资设备需求计划;
3.按规定做好自购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
4. 负责到达物资设备的验收、检验工作并做好验收记录,对物资设备质量负责;
5.建立健全物资设备收、发、领、用记录并负责保管工作;
6.对工程实际使用物资与理论使用物资进行控制核算,对比分析并上报。
第九条 监理单位是物资设备进场、使用的监理主体,按规定承担监理检测责任。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甲供物资进场验收工作,签认验收记录。检查施工单位验收进场物资认证情况及质量情况;
2.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
3.负责监控施工过程中使用物资设备的质量与数量;
4.监督做好现场物资管理工作;
5.完善物资设备监理记录台账,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物资代理公司
1.配合做好部管甲供物资招标采购各项工作并承办招标组织具体工作;
2.负责做好部管甲供物资供应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
3.负责部管甲供物资质量监控和索赔工作;
4.公司委托的其他工作;
5.国铁集团规定需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甲供物资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甲供物资设备包括工程物资设备和运输生产设备,分建设单位招标采购和工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两类(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附后)。
第十二条 甲供物资设备由公司或公司在工管中心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组织供应、检查和资金结算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部代表公司组织代理公司做好招标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代理公司要动态掌握甲供物资设备供应、消耗及库存情况,根据合同供应的兑现情况提出招标建议,物资设备部要根据供应实际情况,组织代理公司及时编制招标清单,包括采购的品名、数量、供应时间、地点及技术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纳入招标文件,及时开展招标工作,确保物资供应。
第十四条 甲供物资设备费用一般为施工图预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运费等费用。甲供物资设备中工程物资设备在供应地点移交承包单位,移交后的搬运保管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节余费纳入建设项目招标结余费。
甲供物资设备拟中标价超出施工图预算价格的,计财部和物设部组织分析原因;确属物价上涨等原因的,在不因此突破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情况下,可确定进入公示定标程序或重新招标;属于围标串标等人为原因的,依据规定重新招标;合同价超出施工图预算价格的,价差按国铁集团规定办理。突破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按规定程序报国铁集团批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变更设计、仓储运输安排等按时上报季度分月供应需求计划,物资设备部要组织代理公司制定合理的供货计划,做好供应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进场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甲供物资设备上报公司物设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运输生产设备招标采购需与运营单位协商。建设项目建成后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应会同委托协议相关方共同对采购的运输生产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在动态验收前移交委托运营单位;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须通知中标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甲供物资设备中的工程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保管,因搬运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赔偿。
第四章 自购物资设备
第二十条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用于工程的除甲供物资设备外的其他由施工方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一条 自购物资设备由施工单位自主采购,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于宜统一规格型号或制式的物资设备,提倡施工单位联合采购。
第二十二条 自购物资设备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价格风险;主材价差调整执行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自购物资设备的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对自购物资设备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验收标准规定进行检查检测。检查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使用,由施工单位运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物设部将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补充文本》,将对工程质量、安全有直接影响的物资设备,按合同约定组织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组织自购物资采购前,涉及主要自购物资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启动时间、物资名称、数量等)以及相关资格条件需向公司物设部报备;主要自购物资采购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公司物设部和监理单位备案。公司物设部将组织监理单位加强对产品认证情况、供应商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控制,对不符合认证规定的产品及信用不良供应商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章 许可认证物资设备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铁路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铁集团关于铁路专用物资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采用列入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必须采用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严禁采用未经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甲供物资设备招标时,属于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必须将企业通过许可或产品通过认证作为招标的资格条件。
甲供物资设备进场验收时,除规定检查检测质量外,还必须检查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许可认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属于许可认证物资设备的,必须从通过行政许可的企业和认证的产品中采购;属于有合格供应商目录管理的物资设备,必须采购合格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属于通用物资设备应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或认证的产品中采购。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铁集团规定和合同约定采购通过许可认证的产品,并妥善保管许可认证文件,许可认证文件不全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公司物设部将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自采入场物资设备的许可认证文件进行检查,许可认证文件不全的,由监理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运离工地。
第六章 新型物资设备
第三十一条 设计阶段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须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采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必要性和依据,并注明新型物资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新型物资设备时,必须检查新型物资设备的技术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不得采购缺少上述文件的物资设备。属于由施工单位采购新型物资设备,应在新型物资设备入场前将上述证明文件报公司,公司物设部将组织对新型物资设备及证明文件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实施阶段增加使用新型物资设备的,应比照变更设计进行审查,严禁违反审查程序使用未经评审的新型物资设备。
第七章 物资设备质量
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运输、施工、使用全过程管理,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许可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但不得要求或注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生产、运输、验收等关键环节,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 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物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被清出铁路市场的物资设备。对于关键大宗的工程物资以及产品质量不稳定、不易控制的主要物资,公司物设部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检验工作,各施工单位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和指挥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物资设备供应商应保证所生产、供应的物资设备符合供货合同要求,对提供物资设备的质量负责。工管中心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办法》组织信用评价,公布不良行为记录。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在处罚期内不得参与物资设备投标。
第四十条 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不得指定或向施工单位推荐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也不得向施工单位和物资设备供应商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国铁集团《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重点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铁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要促进和做好铁路工程建设物资设备计划、采购、供应、验收、支付、使用全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制度和措施,规范铁路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三条 要严格计划编报、技术标准、招标采购、组织供应和质量监控等环节,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将按国家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物设部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公司规定对物资设备管理不良的单位进行通报、处罚或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高速铁路站后系统集成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物资设备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采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管理规定,公司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国铁集团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办法,确保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依法合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司原发《物资设备管理办法》(XX铁物〔XX〕52号、XX铁物〔XX〕45号)、《甲控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实施办法》(XX铁物〔XX〕54号、XX铁物〔XX〕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物资招标有关工作的通知》(XX铁物〔XX〕77号、XX铁物〔XX〕5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公司印发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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