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依据《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应当通过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 

1.大地测量; 

2.测绘航空摄影;

3.摄影测量与遥感;

4.工程测量;

5.海洋测绘; 

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8.地图编制;

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10.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属于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管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登记: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我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三)涉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

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由项目总承接方进行统一登记。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系统(http://search.shandong.gov.cn/或http://124.128.48.210:8081/giszhjg/home/index.html)在线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项目来源材料;

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还应当提交自然资源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电子登记凭证。

测绘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要求补正;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测绘单位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系统在线打印登记凭证,与其他项目成果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后,登记范围或内容有变更的,对变更的部分应当补充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应当告知理由:

(一)经补正后提交的登记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已有适宜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且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现势性、精度等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因应急、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的原因未能在项目实施前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只办理一次登记。在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办理登记的,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要求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情况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其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测绘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属省外测绘单位的,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5〕435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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