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管理办法之项目部分(表彰奖励项目名称)

校内表彰奖励项目

第8条 校内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必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须有利于调动学校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必须避免相同或相近奖项的重复设置,必须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相衔接。

第9条 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奖项必须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自设表彰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评选办法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此类项目以设置部门的名义表彰奖励,不以学校党委、行政的名义表彰奖励。

第10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项目包括常设奖和专项奖。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常设奖有“先进集体”、“十佳优秀教师”、“十佳优秀班主任”、“十佳先进工作者”、 “十佳优秀中层干部”和年度考核优秀等。常设奖项一般一年评选一次。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专项奖按照党建群团、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管理工作、教学工作、竞赛工作、科研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十个系列分别设置。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专项奖主要有:

(一)党建群团方面有“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和工会、团委工作方面的奖项,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工会、团委参与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三)宣传工作方面有“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管理工作方面有管理效能奖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五)教学工作方面有“教学工作先进集体”、“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学优秀奖”和“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等,全日制教学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开放教学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奖办法由开放中心负责制定。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六)竞赛方面有“两课”评比、创新大赛、技能大赛、信息化大赛、文明风采大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根据全国、省、市、学校的奖项设置,其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方案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有“教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教科室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八)学生工作方面有“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优秀班主任”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等,全日是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学生处、就业办公室负责制订,开放教育辅导员方面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奖办法由开放中心负责制定。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九)招生工作方面有“招生工件先进个人”、“招生工作标兵” ,全日制招生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制订,开放教育招生的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开放教育中心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十)综合治理工作方面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等,具体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保卫处负责制订,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11条 对于在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确有必要表彰奖励,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可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非常设奖项。

非常设奖项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机构审议通过,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审定后实施。

第12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项目在评选时间上应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的评选年份相衔接,一般不在同一年份集中进行多个系列多项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管理办法之项目部分(表彰奖励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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